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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遭遇的是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你遭遇的是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作者: 钱安安 | 来源:发表于2018-07-18 18:48 被阅读0次

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已经是我们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事情。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上当受骗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

很多人遇到这种的事情索赔受阻时,会在气头上会说,“你这是诈骗,我要告你,把你判刑,让你坐牢!”

生气归生气,构不构成犯罪,能不能被判刑,由法律说了算,与我们生多大气着多大急没多少关系。

那我们看看法律对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种情形,在法学理论界称为“兜底条款”,这种条款内涵的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给罪与非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但是,无论以何种“其他方法”,成立的前提须具备的共同要件,就是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不一,但其内在特征必须是相同的,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以致其“自愿”将财物交付。并且,合同诈骗行为都是在签订与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实施。因此,没有以合同的形式或者不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都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欺诈亦称合同诈欺,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和合同诈骗罪具有如下相似点:

(1) 涉及对象相似:合同制度。

(2)发生的时段相同: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3)采取的手段相同:隐瞒事实或虚构事实真相。

(4)涉及内容相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利益之争。

正因如此,才使得“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两者扑所迷离,难解难分。欺诈行为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欺诈行为的合同诈骗罪是不存在的。

尽管两者有着许多相似之处,让人傻傻分不清楚,但我们可以抓住以下几个容易辨识的区别:

一、行为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

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欺诈范畴。民事欺诈之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所以,合同欺诈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其犯罪目的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可能存在间接故意的形式。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对诈骗结果一定是持积极希望的态度的。

二、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行为人是想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经济利益,还是直接以骗取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是划分两者界限的不可逾越的鸿沟。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只是想让对方产生错误的判断,做出利于自己的行为,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就行为性质而言,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比如,甲只是某产品的市级经销商,为了拿到大额的订单,谎称自己是某产品的省级经销商,可以拿到较大的折扣,骗取某超市与其签订供货合同。后因无法得到产品的折扣,陷入履行合同不能的窘境。此时,甲并不是为了骗取超市的货款或者预付款并且直接占有不予返还,而是为了与超市做成大笔金额的买卖交易,采取了谎称具有更强的履约能力的做法。这种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甲需要对其行为给某超市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能认定甲是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

而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采取欺诈手段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便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承担因此导致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欺骗手段和达到的限度不同

虽然在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都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法,但合同欺诈中的欺诈行为,是在较轻程度上适当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或隐瞒的事实并非合同实质性内容,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如行为人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夸大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不告知合同标的物内在瑕疵,不声明自己履行合同能力缺陷等。即使隐瞒了部分真相,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创造条件履行,或虽然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可行为人已经为合同的履行做出了最大的努力,这种情况下都属于合同欺诈。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要采用前文提到的《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手段,往往是无中生有或者无限夸大事实,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隐瞒或虚构,其根本不打算履行或无能力履行合同。

四、对标的物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通过欺诈行为获取财物后,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内容,对财物进行处置,其意图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赚取更多的正当利益。比如上文中提到的甲,在拿到某超市的产品预付款后会用于采购合同约定的商品。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骗取财物的目的,则会用于其他非法经营或挥霍,他们既无履约意图,更无偿还打算。

 通过以上分析,已经可以大致分析出您遭遇的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了。如果比较符合合同诈骗的特点,可以去公安机关报警;如果确实不符合合同诈骗的要件,就自己努力挽回损失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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