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一农户说是贷款到期,前来还款。
翻开账务,发现同一时间段该农户贷了两次,按照规定,一人一年一次,国家贴息,故其第一笔贷款到期,需归还。同时,需交还第二笔。
农户存疑,为其翻看两次资料,签名、私章均为其本人所作,始信。
吾告知其贷款违规,需归还到期的第一笔。同时,交还第二笔。
虑其年事较高,思其钱财不易,故告其归还第一笔,国家贴息;交还第二笔,自付利息。并为其试算,以此,可少付些许。
其叹,思忖等待良久,告吾其不易,言家庭之贫困、生活之艰难……云云
吾知其纠结所在伍佰元,告其我之为其所便之所在,前后几时,问其明白否?其曰:然。转而,又言其不易。
吾再言之,告其别无他法。终去。
思之:
一则:及己之利益受损,世人多言己之艰难困苦于人,望开方便之门,然不知规矩法理之定数,循法之治,则国治。
二则:法、情应兼而并蓄,依实而立,法备则明,明则无奸匿,则威立。
三则:慈不乱施,情不泛滥,内秉原则,外持公正。是则,内养心,外立威,民可信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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