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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分享|不得转载声明,谁出才有效?

IP分享|不得转载声明,谁出才有效?

作者: 月落大漠 | 来源:发表于2023-04-01 17:49 被阅读0次

    如今是自媒体时代,纸媒呼风唤雨的时代似乎已经一去不复返。

    以前开小卖铺的老板每天都会订阅报纸,比如《南方周报》、《参考消息》。

    还有一些报纸等,早上都会有一些老人,买完菜的时候顺便买一份报纸回家去看,可如今连报社亭都已经消失了。

    报纸期刊现在更多也由线下转为了线上发行。

    《南方周末》有一年曾有一项声明:未经授权转载本报文章是侵权行为,侵犯媒体的权利,未经北京本报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这个声明有效吗?

    这个声明是无效的。声明应该由著作人作出才是有效的,报社不是著作权人。

    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这个著作权人应当是指作者。

    如果作者把著作权转让给他人,那么著作权的受让人就成为著作权人,应该由这两类人做出声明。

    报刊社只不过是被作者许可刊登作品,他只是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被许可人,他本身并不是著作权人,所以南方周末的这一项声明是无效的。

    那么声明具体怎么做,才算是有效的而且比较聪明的呢?

    我们可以参考环球时报的声明:本报驻外特派记者授权本报声明,本报所刊其撰写之作品,未经本报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这就利用了民法上代理的规定,本报的驻外特派记者就是著作权人授权本报声明,这个时候环球时报就是代理人。

    《环球时报》的这个声明是有效的。


    我是月落大漠,深耕知识产权(简称IP)行业8年,持续做阅读、写作及知识产权内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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