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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去哪里了?

房子去哪里了?

作者: 我是我的需要 | 来源:发表于2017-05-06 18:28 被阅读0次

        一个年轻的女士A和她老公来找我,说她的房子被她后妈骗走了大半,能不能帮帮她?

    A女士3岁的时候父亲B和母亲离婚,原因是性格不和,有一套老房子,离婚协议说房子由“女儿继承,...”,2007年老房子拆迁,分给一套大房子,价值100万,2010年B与C再婚,婚后B常年酗酒,并欠下30万债务,为了还债,卖掉大房子,买了一套30万左右的小房子,房产证为B、C共同共有。2016年B、C离婚,财产协议内容为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后A找C,将B、C共同共有的房子过户为B一人所有,C提出要求给5万元。

    A咨询,1、房产证名字为B、C共同共有,怎样把C的名字去掉?能否不给C五万元?

                  2、能否以A父母离婚是协议“房子由女儿继承,取得所有权,主张?”

    答:继承法律关系,是被继承人去世后,由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A女士父母离婚是协议老房子由女儿继承,在A女士父母在健在的情况下,不发生继承法律关系,A女士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老房子应当作为A的父母在离婚时候未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其父母的共同共有财产。房子被拆迁后,获得大房屋,应当属于A父母共同共有。

    B在取拆迁后的大房屋后,与C结婚。该房子为B的婚前财产。婚后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B将大房子卖掉,用于还债,用剩下的房款购买小房子,并写上夫妻共同共有?该房子属于的所有权是什么性质?C有没有取得该房子的共同共有权?怎样取得?

    观点:

    1、B做为成年人,在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写上B、C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是B对C的赠予行为。

    2、B以个人婚前财产,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认定为B对C部分债务的代为清偿,应当认定为赠予行为。

    3、A女士的父亲B对未予分割的大房子做出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应当赔偿A女士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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