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被解雇是应有补偿金的,这个很多人都了解。但是应该拿多少补偿金呢?常说的N+1到底是什么?
体验员“阳光下的花朵”:
先小小的自豪一下!一个月前我被上一家公司在试用期内轰走了,但是我拿到了半个月的补偿金。前几天我又通过“劳资簿”小程序帮助了一个好姐妹,现在她已经叫我“法律专家”了。嘻嘻~
这个姐妹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快2年了,上个月底她被通知公司终止她和另外几个同事的劳动关系,给出的补偿方案是1个月的工资。她和我说完后我告诉她我试用期都拿半个月补偿,才给你一个月肯定不对。我就拿出手机打开“劳资簿”小程序拿给她看,解除合同里的裁员减员,最下边的法规法条写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要给补偿,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算下来她拿到的是2个月的补偿,如果不是提前三十天通知还应多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
现在她已经把需要整理的证据都收集了,和公司谈判。最少也能要到2个月工资呢,如果公司是无理由的违法解除,没准还能拿到更多的赔偿~
上文中看到的法规法条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中的规定,也就是开篇问道的N+1中的N,只要不是因为员工个人因重大过错或违法原因导致的被开除,哪怕是合同到期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都可以拿到这个N。
那么那个+的1是什么?这个1就是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也就是没有提前1个月告知的补偿,如果公司已经提前1个月告知将在1个月之后为你办理离职手续,是没有这个1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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