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吕海振
乙方:尚仙林
经甲、乙双方就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一期水街步行街编号Ⅱ-14、Ⅱ-15、Ⅱ-16商铺,建筑面积245.63平方米的商铺转让给乙方进行餐饮经营服务,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几点:
1.将店内的所有东西原封不动转让给乙方,包括正新鸡排加盟所有权,合计50000元整。
2.原有房东支付的履约金及保证金移交乙方承担,将履约金29040元和广告保证金7500元,合计36540元已转入甲方,作为接下来承租的履约金及广告保证金。
3.甲方协助乙方对接物业事宜及办理相关营业手续,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等。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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