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部分,笔者对知识产权的两个易被误解和导致企业困惑的问题先进行了说明,本部分重点讲知识产权对科创上市企业在经营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讲具体影响之前,先梳理一下,现阶段已经发布和科创板有关的规章文件。
首先是上交所发布的一些文件,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的审核工作,实质由上交所具体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审核,证监会保留审核权利,但主要履行形式审查,即《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基于此,笔者理解上交所发布的文件各具有操作层面的意义,因此先说说上交所发布的文件。上交所发布的文件共有如下一些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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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审核类文件共7份,分别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
发行承销类文件共1份,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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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类文件共1份,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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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文件共3份,分别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这些文件都可在上交所网站科创栏专栏中找到,网址为:http://www.sse.com.cn/tib/marketrules/
这些文件中最重要的当属审核类的文件,尤为重要的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其中具体有哪些内容和知识产权相关及可能对企业相关的影响后续再说,先说一下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
证监会发布的文件比较多,具体可成两类:
- 第一类是关于规则指引的,包括:
【第153号令】《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154号令】《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二类是关于信息披露及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的,包括:
【第6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7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文件》
当然之前还有一些相关文件,比如【第2号公告】《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等,这类文件在后续具体实施文件落地后,基本完成其历史使命,因此不再列出,上述文件都很重要,需要仔细研读,可以在证监会网站上找到,网址为: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这么多的文件,自然没法把里边所述内容一一解读,而且笔者也只有能力对其中和知识产权有关系的内容做点讨论,因此下边主要讲笔者认为和知识产权比较重要的相关文件及重要内容。
为了更便于阅读,笔者分成几条主线分别说明:
1.相关指导意见:
在《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三)款提到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主要涉及权属纠纷风险,这在过往的IPO上市审核中也是常规选项了,对应这条,上交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以下简称:《推荐指引》)中,第五条(一)款中也提到了
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因此权利归属的情况,包括状态等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然后是在《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提到
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这条对应《推荐指引》中的第五条除(一)款外及第六条,其中第五条讲的是内部情况,即企业的相关情况的掌握,包括:
(二)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
况;(三)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四)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五)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六)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六条讲的是外部情况,即企业所处领域竞争情况的掌握,包括
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重点推荐下列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
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条中通过对科创板定位的阐述,再次突出对上板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视和重点审核。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通过上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其中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指引并不多,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毕竟和科技创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涉及科研,核心竞争力体现,关键核心技术等内容实际也会隐含着知识产权,具体所含后续一并讨论。
2.信息披露要求:
科创板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而言会更严,为便于阅读,具体分成上市前的披露和上市后的披露。
上市前披露,实质上就是招股说明书,及保荐书,其中招股说明书有较明确的格式准则,而保荐书仅为指引,笔者理解保荐书中所涉及内容应该在满足《审核规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推荐指引》中要求的事项具体展开。涉及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内容即上述的第五条和第六条。
重点在招股说明书中:
根据【第6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中内容,《招股说明书》共包括如下内容,如下图所示:
招股说明书
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
第二章,第四节风险因素中,第三十三条(一)款
(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
但笔者对于”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这样的表述表示不是很理解,鉴于展开讨论会比较繁琐,此处就不讨论了,以后另开一文讨论该事。笔者另外查阅,在之前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1号文)中,有这样一段关于技术风险的表述:
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等
笔者猜测,为突出技术创新中专利的重要性,把上述关于”缺乏有效保护,技术依赖他人“的内容,转变成了专利语言进行表述,但是这一良苦用心可能吃土。笔者理解这句话实际是想说企业拥有所有权的专利是否能形成有效保护的同时还能在市场竞争中构建壁垒,如果企业的专利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实力,其市场竞争地位会因此受到威胁,导致未来风险预期加大,但是用这样简单的语句表述出来就导致了很多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会使这句话变成一句废话,不展开了,以后再讨论吧,总之笔者觉得这句话势必是要修改的。
另外,在风险这一节关于法律风险这部分,隐含了相关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内容,具体如下:
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之后还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内容,涉及第六节-业务与技术,其中,关联最紧密的是其中五十三条,关于权属方面问题的:
发行人应披露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的构成,分析各要素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五十四条,关于核心技术、研发成果、在行项目,研发人员等方面的问题的: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相应人员、经费投入、拟达到的目标;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披露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的构成、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安排等。
笔者认为毫无疑问,第六节内容是除财务状况外最关键的一节内容,因为涉及到企业科创属性的绝大部分内容都要在这一节进行体现。围绕着这一节上市辅导机构估计要考虑两件事了,一是在内部组建具备技术分析、产业分析和专利分析的分析团队,二是寻找能提供相应情报/信息分析的服务机构。不过这也不是一个绝对的定论,因为其实大部分内容通过企业的现场调研还是能得到的,但对于调研人员的要求就要高一些,尤其要能分辨其中内容的可靠性,还是需要一些有经验的人才才能办到,另外行业信息方面可能还是得通过分析工作或是购买服务机构的相关报告才能解决。相较之下其实保荐机构面临上述两件事的可能性更大,《推荐指引》中第五,第六条的分析属性更强。不过由于保荐书没有具体格式准则,因此具体在审核时会达到一个多高的标准,还得看后续的一些案例,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估计半年内怎么都能有案例和范本出来了。
此外还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六十二条(一)款中关于资产完整性的陈述。
(一)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
上市后的披露要求,在【第154号令】《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有相应规定,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具体地:
十一条:
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十二条:
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至此,基本上和知识产权有着直接或是潜在可能关系的文件和条款就都列完,那对于预计要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及相关辅导机构有啥实际的影响呢?
对于辅导机构及保荐机构的影响,笔者上边已经有涉及,就不再重复了,简单来讲就是对上述机构在相关人才和合作机构的选择上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企业来讲,实际上很多是老生长谈了:
1.势必逼迫企业加大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方面工作的投入。这种投入的加大对于欲上市的企业而言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因为专利的投入,可以算在研发投入上,同时在判断市场竞争力时,专利的数量以及与同行业竞争对手比较时处在优势地位都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条件;此外,国家现在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力度,再加上政策上七七八八的补助,其实对企业而言真心是值得花时间和精力去考虑怎么薅羊毛的一件事情。
另外,对于研发投入获得的实际效果方面,在量化判断上会有难点,很难利用财务语言或者说难以用一种相较统一、标准的方式去衡量技术投入的实际效果,经营可以看应收,看利润,看周转等等财务指标和数据,但是研发投入取得的获得效果方面基本就是结果决定,有的投入多而没结果,有的投入少却结果丰厚,并不是因此就能定论效果好还是不好,比如生物医药领域的突破就会很难,但是一些传统领域结合新科技可能创新就会一堆,这是不同领域,即使是在同一领域,原研药和仿制药,中成药和化合物药之间也有着较大的差别,很难分个好赖。但以笔者做工作这些年的理解,审核无论如何都是需要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或说是秤杆的,因此可量化的两头极有可能成为硬杠杆,比如,研发有多少人,研发人员的背景(学历)构成,投了多少钱,然后承接了多少重大课题,产出多少专利,专利的相关排名。(说到这,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对于专利投入产出是成正比的。)简单来讲就是强调,研发投入大,产出丰厚,至于性价比,就不用考虑了,这在《推荐指引》和相关文件中都可以寻到踪迹。
2.顺着上述的思路,关于专利的投入,除了常规的通过挖掘专利,申请专利积累相应的专利资产外,还有一大类投入,即情报分析的投入也非常的有必要。情报分析的投入具体有益方面包括:
(1)对于风险的预判,预防和应对。当前科技时代,最大的特点便是技术的大量跨界融合,这就使得一个企业其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来源会非常的广泛,发生风险的概率也会大大提高,因为技术没办法都垄断在某家或是某几家企业手里,极大可能同一行业甚至不同行业技术相互穿插,相互关联,然后相互作用。面对科创板对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及对科技创新的极大关注性双重压力下,在加上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的日趋强保护态势,企业主动使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作为获利手段的动力激增,势必会产生更多侵权事件的发生,对于上市企业不论是上市前还是上市后,都会产生很多的影响,近期的公牛被诉10亿的案件就体现出了这样的趋势。因此企业要想降低这方面的影响,需要加大对于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危机公关,竞争对手分析及自身技术、产品线所涉专利的梳理(自身及外部)方面工作的投入。建团队还是采购服务,看企业具体的考量,建议是两者兼顾。
(2)优质专利资产的超前识别。纵观当前技术发展趋势,产业分工逐渐趋于细化,加上跨领域技术如5G,AI,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出现,使得很多研发优势企业,如IBM,飞利浦,诺基亚,爱立信,华为,三星,微软,高通等公司纷纷转向轻资产运行模式,倾向于通过许可的方式获得更高额利润。又由于专利的特性,使得专利资产,尤其是对底层技术(通常称为SEP专利,即标准必要专利)有极好覆盖和保护的专利,将成为极为稀缺资源,而且该资源在同一类技术上难以再生。因此,很有可能随着许可的数量变多,价格会水涨船高。基于此,一方面提前识别自身技术与哪些家在哪些技术上有着高关联性,尽早获得许可,在时间和资金上争取到更多的先机;另一方面要对意向购买的资产进行合理评估,以期在谈判中不会处于较大的劣势,获得更多谈判空间。
3.企业专利制度的建立、完善及相应战略的制定和落实。科创上市企业要想在专利这件事情上不会吃大亏,根本上还得提升自身的运作机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已经有足够多的案例证明了企业的长期经营,不是单单靠机遇,关系,英雄式的领导者就能维持的,一个企业的运作需要有和企业发展相适应并且匹配行业发展的机制方可持续经营,专利作为为企业商业/经营服务的重要一环,也不可能逃出这个机制建设这个规律。规范的流程流转,相适应的人员岗位匹配,激励制度,考核制度和全运营流程管控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不同领域不同企业在管理方式上也会有差别,相适应的专利机制也应有差别,但最重要的是企业首先要重视其专利机制建立、完善和运转。
简单来说,配合已发布文件来看,知识产权尤其专利的对预上科创板的企业影响最多的是对研发投入的证明,对竞争实力的证明,对抵御风险的证明,对权属清晰的证明以及对研发成果卓越性及领先性的证明。
先行者前路荆棘,危险丛生,前行谨慎,笔者写此文一来梳理文件和思绪,二来也希望能给企业一些启示,让企业前行时能有哪怕微薄的帮助,笔者也挺满足,不当或有补充,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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