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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犯罪形态与刑罚)上

法学基础(犯罪形态与刑罚)上

作者: 洪武sweet | 来源:发表于2018-07-07 22:17 被阅读0次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预备:意志之外的原因,预备之后-实行之前

    犯罪未遂:意志之外的原因,实行之后-既遂之前

    犯罪中止:自动放弃,预备之后-既遂之前-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可以停顿在每一个阶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重处罚:在法定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直接十年以上不待考虑

    从轻处罚: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轻三年到五年之间。

    减轻处罚: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抢劫罪的八种加重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旦减轻处罚就是无期或者十年以上有期

    案例:黑夜里,甲对准被害人一直睡觉的床铺开枪,被害人三分钟前起身上厕所。问甲是犯罪未遂还是不能犯?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和不可罚的不能犯(无罪)区别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客观危险性

    如果具有发生结果的可能性为未遂犯;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为不能犯。但是,因为偶然结果原因而导致不能实现结果,应当认为具有危险性,成立未遂。

    所以,案例的答案应该成立未遂犯

    对于未遂犯,可以对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两个时间点

    第一,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既遂结果)发生。

    第二,预备行为至结局间,能达目的而不欲-有损害的中止和无损害的中止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预备的区分:停顿原因是自动停止(中止);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未遂,预备)

    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丙交通肇事罪而将乙撞死。事后证明,即使及时送医,乙也不能救活。

    问:甲的犯罪形态。

    答案是犯罪中止。

    对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故意:双方意思联络;单方意思联络(片面共犯);明知实行行为,危害结果,共同联系

    共同行为:实行,共谋,教唆,帮助,组织(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

    二人以上:自然人和单位。达到“不法”年龄,具有规范认识能力即可

    单位犯罪时,单位内部成员之间,不是共同犯罪

    案例:甲乙共谋盗窃,而乙实施了抢劫,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处罚双方的对合犯:重婚罪(双方罪名相同)贿赂犯罪(双方罪名不同行贿,受贿)

    片面对合犯:传播者(只处罚一方),观看者(无罪)

    共同犯罪指参与犯(包括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

    案例:甲误认为路边的皮包是别人遗忘的,而乙则知道该皮包是旁边丙某的;乙骗甲说皮包是他人遗忘的,教唆甲讲丙某的皮包拿走。问:甲乙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甲,盗窃行为+侵占故意=侵占罪;乙:盗窃行为+盗窃故意=盗窃罪,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共犯层面:盗窃罪与侵占罪重合与侵占罪,乙还可成立侵占罪的教唆犯。乙是盗窃罪间接正犯,侵占罪教唆犯的想象竞合

    主犯: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 成立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3.主要实行犯;4.主要教唆犯(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1.次要的实行犯;2.次要的教唆犯;3.帮助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被迫的从犯(后来发生转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则应按主犯论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1.只有被教唆者实施了不法行为(包括实行,预备行为),教唆犯才成立;反之

    2.教唆既可以是从犯,也可以是主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4.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教唆他人过失犯罪的,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或共同过失犯罪。

    案例:甲教唆13周岁的乙抢劫,而乙实施盗窃。问:甲如何处理?

    答案:乙成立盗窃罪直接正犯(不承担刑事责任)

    甲构成盗窃罪教唆犯。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对甲应当从重处罚

    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

    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论通说认为,确定犯罪个数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凡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是一罪;

    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也叫持续犯)【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继续犯

    持续的时间长短在裁量刑罚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2.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从一重处断)

    比如一个暴力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处罚/故意杀人罪;非法经营行为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一般情况按照按照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处罚(特殊情况除外,就是论事)

    3.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就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二。法定的一罪 2.集合犯:不定次数的实施同种犯罪行为

    常业犯:赌博罪。                  营业犯:非法行医罪。

    分别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

    三。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且触犯同一种罪名。一直抢劫;连续盗窃。

    牵连犯:一个犯罪目的,且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例如,某人实施爆炸行为,先自己制造炸药,然后实施爆炸。此处就是牵连犯    一个目的,两个行为。

       3。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侵犯相同的直接客体,并指向同一犯罪对象

        例如,甲意图杀死乙,觉得自己力量不够,教唆丙帮助自己,在这里甲不仅是故意杀人的实行犯,还是教唆罪,此时实行犯就吸收教唆犯。

    数罪的类型 数罪并罚

    有期+拘役=有期(吸收);有期+管制(并科);拘役+管制(并科)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死刑(吸收死刑及以下)

    无期徒刑(吸收无期及以下);

    有期徒刑:单罚15年。并罚(总和不满35年:20年      总和35年以上:25年)限制加重

    拘役:单罚6个月以下;并罚一年限制加重

    管制:单罚三个月~两年;并罚3年限制加重

    附加刑的并罚:种类相同,合并执行(并加)

                            种类不同,分别执行,基本含义为并科。

    数个罚金累加;数个没收部分财产累加;数个有限期剥夺政治权利累加。

    没收全部财产与没收部分财产吸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吸收。数个驱逐出境也应吸收。

    罚金,没收全部财产并罚,先执行罚金,在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案例:甲某因犯走私武器,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执行四年后被假释(没收全部财产某些原因一直尚未执行)。被假释两年后,甲某又犯对有影响人行贿罪,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时发现甲某再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之前还犯有两罪:侮辱尸体罪,应处管制一年;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应处拘役6个月。

    问:如何数罪并罚?

    答案:应撤销假释,先处理漏罪(把两个漏罪并罚)再出理新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与两个漏罪并罚时,有期徒刑7年,管制1年,(拘留6个月不再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全部财产

    然后按照先减后并原则处理新罪。结果是有期徒刑(7-4并5),管制一年;剥夺政治权利(3-2并2),没收全部财产,罚金20万元;先执行罚金,在没收全部财产。

    2.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在减”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3.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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