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作的文章,反映了不少问题出来,不错的。文章本身存在的问题,不谈。综合全文,梳理出几个论点,逐一作简要分析。才疏学浅,还请各位包含。
观点1:弱肉强食是否为社会之通行原则?其是否与人类社会长远之发展相悖?是否应当被摒弃(或谴责)?(程在这里评为“是”)
“弱肉强食”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广泛的(极其普遍)存在于等级社会中,与其相对应的,则是“道德秩序”。(可悲的是,自孔夫子,甚至是三皇五帝时期以来,精英阶层一直鼓吹的“礼”、“法度”等道德秩序似乎仅仅存在于读书人等极少数群体中,与之相对应的《水浒》为代表的等级社会在广大的农村群体中拥有着极高的受众。)古中国“传统”道德秩序在20世纪前70年终受到的绝对毁灭性的打击使“弱肉强食”这一秩序得到空前猖獗的发展,使得此秩序到现今仍广泛的被使用。就目前而言,其确实是社会原则之一,且势头不减。就绝大部分“知识分子”而言,一口咬定其与人类长远发展相悖作为传统保持近2000年。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说明双方之利弊,故不谈。这个问题没有定论,那么是否应当被谴责便更是无稽之谈。
观点2:虐待的定义是什么(针对动物吗)?虐待与“弱肉强食”有联系吗?
就法律的定义而言,仅仅是故意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便可以称之为“虐待”。对于虐待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台湾省”有)。就欧美国家共同认可的部分,主要是:1、猫、狗等接受驯化的宠物,不应当进行宰杀(所以只能通过安乐死)。2、尽可能减轻家畜在被屠宰过程中的痛苦。就这两点来看,“虐杀“无论如何都是不被允许的(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就啥事没有)。并且,以取乐为目的的宰杀同样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打猎在许多国家都有严格的限制(这点中国也有,仅仅是作禁枪的考虑)。
但是,这一切都与“弱肉强食”没有关系。因为就算是弱肉强食,也是早期社会秩序的一部分,是文明的表现(虽然很难接受)。因为如果不是患有精神疾病,对于个人财产(包括宠物)的保护存在于天性中,对于减轻杀死动物的痛苦更是自古有之。
综上,其实应该谴责的仅仅是虐待动物的那一部分人而已(并且建议他们接受治疗),给扣上“弱肉强食”这顶大帽子不管怎么说都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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