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问题的产生其实多半都可以归结到心理这个根源上。要想防患于未然,就非常有必要好好研究一下心理学,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针对性地进行防治。对于犯罪问题也是如此。汉斯·格罗斯的《犯罪心理学》,虽然是一本出版于130年前的“老”书,但因为书中所述完全是司法程序中的应用心理学,是对司法管理颇具启发意义的程序中重要问题和研究及其内在心理学特征的识别,以及从有效机制的可信中得来的洞见。所以,时空的限制无关紧要。百多年前和现在相比,除了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犯罪手法趋于多样,人的想法也与时俱进之外,在心理学层面上其实并没有多少新玩意儿。
汉斯·格罗斯出生于1847年,是现代刑事侦查学和刑事弹道学学科创始人,也是享誉世界的重量级“科学侦探”。在《犯罪心理学》这本书中,他致力于从心理学观点来分析犯罪现象、探讨犯罪问题。内容虽多,却仅有两个部分:上部是讲证据的客观条件,主要是从法官的思维活动来分析。法官判案是讲究证据的,对案件进行还原,对罪犯的犯罪行为依据律法进行惩罚。而下部是讲刑事调查的客观情况,主要是从被审查人的精神活动来进行分析,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等。所以不妨这样认为,上部是讲客观方面,下部是讲主观方面,两者合二为一,才是一部完整的《犯罪心理学》。
理论通常不大好懂,或者是不容易为更多的人所理解透彻,所以就非常需要例子。在《犯罪心理学》这本书中,汉斯·格罗斯引用了大量真实案例,以帮助读者去正确分析复杂的犯罪行为的前前后后。多数人对司法体系总是难免先入为主地怀有一种距离感和神秘感,觉得那些案例的细节、原因不应该被披露更多——他们会觉得,那会给一些潜在的不怀好意者直至犯罪者,提供某种教科书级别的“帮助”!但事实上,这样的顾虑或许不无道理,却没有多少必要性。司法体系不仅仅是用来惩戒犯罪的,更是要防患于未然,在犯罪行为处于萌芽状态时就掐掉它不是更好吗?让那些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获知他们如果犯罪就可能面临的强大的制裁能力,对于防止犯罪行为发生其实也是有相当的益处的。这一点不必怀疑。
大体上来说,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执行的是“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而“无罪推定”,简单来说就是,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审判中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那么只能根据“宁可放走一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从根本上说,这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恰恰体现着司法的进步。由此,也更加折射出《犯罪心理学》这本书的可贵之处——它涵盖了主客观两个方面,察觉出犯罪行为的种种可能性,也就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找到证据,从而不让一个真正的罪犯成为漏网之鱼。
毕竟,这个世界上还真很少存在所谓的“完美犯罪”。即使如阿瑟·柯南·道尔笔下的歇洛克·福尔摩斯,或者阿加莎·克里斯蒂笔下的波洛大侦探,也是凭借过硬的证据,才最终让真正的罪犯无所遁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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