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发商因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而解除合同行使解除权的,必须履行特别程序—催告程序为前置,在催告到达购房人后满三个月后购房人仍未支付购房款的,开发商才可以向购房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相反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购房人亦如此。
2.分期付款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67条,2012年3月最高法审判委员会通过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上述两条意在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但若在实践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排除了出卖人的权利,由于该约定没有损害买受人的利益,该约定不违法,应确认其效力。
3.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违约,购房人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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