妒律(7-1)刑部
一,凡妇见夫与妾就寝,故意不卧,隔房频问琐屑事务,拟坐以听讼应回避不回避律,笞四十。
判曰:鸳梦初谐,正虑窥帘鹦唤;蝶栖未稳,何堪聒耳蛙鸣。既干回避之条,难辞挠法之谴。量从薄儆,以蔽厥辜。
一,凡妇设榻于自己卧房,妾侍夫寝,必抱衾裯以就,即使合欢,不令畅遂,并不得谑语一字。拟坐以不应禁而禁律,杖六十。
判曰:卧榻之侧,本非鼾睡之乡;忌者之前,又岂诙谐之地。桃花三汲,犹虞浪动潜鳞;莺啭一声,更怕惊翻宿蝶。是宜通禁,允此严惩。
一,凡妇因夫偶饮妓家,遂令端跪床前,自仍假寐,更余不允发放。拟坐以告状不受理律,杖一百,徒三年。
判曰:蛱蝶偶入花丛,原非贪宿;蜻蜓薄游水际,未免沾濡。况风过带香,何关薄幸;而衣沾剩粉,聊以娱情。尔乃顿发娇嗔,罔顾黄金之膝;居然假寐,任凭玉漏之催。真变羊之巫可诳,而逆鳞之怒难批矣。县案过情,杖遣不枉。
一,凡夫调婢,婢极力洒脱,以致颊红肉颤,妻乃不察,仍挦婢毒打。拟坐以官司故出入人罪律,杖六十,以增减轻重论。
判曰:狭路相逢,几饵身于豺虎;投梭峻拒,得幸脱于鹰鹯。颤断香肌,盖为云横烟锁;红堆粉面,岂关雨后霞生。不申法于强梁,反宣威于弱质。故出故入,按律何辞。
〔试注〕
1、挠法:枉法。
汉·王符《潜夫论·务本》:“今多奸谀以取媚,挠法以便佞。”
《汉书·酷吏传·周阳由》:“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灭之。”挠,一本作“桡”。《元典章·刑部七·强奸》:“今类徐保强奸五岁幼女张凤哥,庐州路追勘明白,罪当处死。省委审囚官挠法任情,擅断六十七下,本道廉访司纠其不平。”
2、以蔽厥辜:蔽:审断,判决 。厥辜:其罪。
《尚书·康诰》: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3、桃花三汲:汲:汲浪,跳跃。黄河开冰,鲤鱼跳禹门(跳龙门)。此处别有所指,开车词。
4、黄金之膝:男儿膝下有黄金。谓男子汉大丈夫不轻易屈膝下跪。
《初刻拍案惊奇》:“林善甫入茶坊……(张客)向前看着林上舍唱个喏便拜。林上舍道:‘男儿膝下有黄金,如何拜人?’”亦作“男儿两膝有黄金”。
5、变羊之巫:丈夫变羊。南朝宋·虞通之《妬记》:京邑有士人妇,大妒忌;于夫小则骂詈,大必捶打。常以长绳系夫脚,且唤便牵绳。士人密与巫妪为计:因妇眠,士人入厕,以绳系羊,士人缘墙走避。妇觉牵绳而羊至,大惊怪,召问巫。巫曰:“娘积恶先人怪责,故郎君变成羊。若能改悔,乃可祈请。”妇因悲号,抱羊恸哭,自咎悔誓。妪乃令七日斋,举家大小悉避于室中,祭鬼神师,祝羊还复本形。婿徐徐还,妇见婿啼问曰:多日作羊,不乃辛苦耶?”婿曰:“犹忆啖草不美,腹中痛尔。”妇愈悲哀。后复妒忌,婿因伏地作羊鸣;妇惊起,徒跣呼先人为誓,不复敢尔。于此不复妒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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