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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及交通事故计算公式

湖南省201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及交通事故计算公式

作者: 王留榜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7-06-05 01:26 被阅读0次
    湖南省201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及交通事故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3.9)

            2016年,全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1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8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30元。

            2016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75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42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630元。

    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注意: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5号)规定,省内100元/天、省外西藏新疆120元/天。其他均为100元/天。湖南省部分法院已经适用该标准,长沙中院要求统一按照60元/天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王留榜律师,现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7603028877(微信)

    邮箱:1760302887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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