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的稿酬分割
宋先生自小喜欢书法,20岁起独立居住在父母留给自己的4间平房内研究书法,30岁还未婚。1996年3月经人介绍与郭琳相识,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只对4间平房进行了简单装修就于当年国庆节结婚了。先生热爱书法,喜欢一个人独处,郭琳喜欢热闹,性格开朗活泼,婚后两人虽共同生活,但因缺乏了解,两人的兴趣爱好不同,又缺少沟通,所以感情比较淡漠。结婚3年妻子也没有怀孕生子,这使得夫妻关系更加冷淡。1999年开始,宋先生开始热衷文学创作,他把自己对生活的种种感受写成小说,陆陆续续地向报纸杂志等媒体投稿,但没有一篇被采用。就在宋先生因连连被退稿受到打击而痛苦万分时,妻子非但没有安慰鼓励,还冷言冷语,埋怨宋先生白白浪费了许多金钱和时间,而宋先生又认为妻子没有工作,好吃懒做,还一味地埋怨自己,根本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妻子。生活上的窘迫让小夫妻的感情生活越发的不如意,妻子开始让先生和她均担家务,并且只要看到宋先生写作就吵个不停,为此,夫妻关系变得紧张起来,并且争吵不断,常常为了一点小事争吵不休。先生一心写作,次年搬进了另外闲置的房间,为了不受干扰,开始给和妻子分居,除了一起吃饭外,宋先生的全部时间都用来进行文学创作。终于他的中篇小说发表了。2001年10月先生收到了4000元的稿费,由此更加坚定了走文学创作的道路。以后他每年发表一部小说,都能收到稿费,然而小说的发表未能使他们的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在妻子看来,这
些小小的钱并不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改善,写作还是一件浪费时间的事情。争吵仍然在不停的继续,先生视妻子为陌路,他们的关系更加恶化。就这样双方又维持两年不愉快的夫妻生活。
2005年,妻子不堪先生的冷漠,向法院起诉离婚,先生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共同居住的4间房屋和先生的稿费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妻子认为,4间房屋在婚后一直夫妻共同居住,所以她应分得2间,稿费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理应一人一半。但是先生主张房子系婚前财产,稿费更是自己创作所得,特别是自己的创作一直未得到妻子的认可,她对自己搞分创作一直冷嘲热讽,所以这些稿酬与妻子不相干,坚决不同意与妻子平分。
法院认为:双方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没有经过恋爱就草草结婚,婚后又无子如女,没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准予离婚。双方婚后一直居住的房屋应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先生创作取得的稿酬,虽然发生在分居期间,但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既然双方在婚后未对财产进行约定,稿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妻子提起离婚,被告也同意,故法院准许。离婚后女方暂时没有住处,目前也没有能力购买住房,男方应从自有财产中给适当帮助。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准子双方离婚;男方个人财产4间房屋中的1间归女方所有;稿费由二人均等分隔。
律师有话说: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如何分割?因为我国婚姻采用登记制度,不但缔结婚姻关系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为准,解除婚姻关系也同样以进行离婚登记为准。日常生活中,虽然有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仍存在,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本案中,即使在分居期间,所得稿酬,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长期两地分居,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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