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人民法院
10年前的一起房产抵押贷款案件,引出几份来历蹊跷的法律文书;案件利益关系人赵爱林称这些法律文书不仅导致自己失去了当今价值不菲的房产,还要背负本息20万元的银行债务。
2015年11月,在大连生活多年的辽宁省西丰县人赵爱林准备购置房屋进行贷款时,卡在了银行征信环节。问题出在一笔已经逾期十年之久的个人抵押贷款上。
“我当时很吃惊,一再强调不可能。但是大连某银行负责办理房贷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你在西丰县有笔20万元的银行欠款至今没有还,因此产生了不良记录。听了这话,我当时感觉头上挨了一闷棍。”3年后,赵爱林谈起这笔银行贷款仍然感觉不可思议。
谁该偿还信用社贷款
原来早在2005年5月,赵爱林筹备在西丰县城经营一家饭店,因资金短缺,他就把个人名下一套位于县城桥北东区、当时价值10余万的房屋抵押给西丰县工商农村信用合作社(后改制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西丰县信用社”),向后者借了10万元,双方签订了相关手续。
2006年4月,赵爱林与妻子陈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净身出户;私有楼房120平米归女方所有;夫妻无共同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由谁负责偿还”。离婚协议中的“私有楼房”就是在西丰县信用社贷款抵押的房屋。“当时我和我前妻有个约定:房子本来是我的个人财产,我经过考虑决定留给女儿(当时二周岁)。你愿意住就住,不愿意住就卖掉;如果卖掉的话,就把10万元的信用社贷款还上,余款还能剩20来万。我前妻表示同意。当时这套房子市值已近30万了。”
一晃近十年过去,赵爱林因忙于生意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地,偶尔也回西丰。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他的前妻陈某及西丰县信用社都未曾联系过他,他认为前妻应该已经偿还了该笔借款。2015年11月,当他在大连某银行被告知有“不良征信记录”之后,马上前往老家西丰县了解情况。经了解得知:赵爱林这笔10万元的信用社贷款不仅没有偿还,而且连本带息都涨到了20余万;不仅如此,还被西丰县信用社早在2010年6月就已起诉到法院。
“我直到这时,才看到了西丰县信用社告我的《起诉状》和西丰法院的《判决书》”,赵爱林对记者说。该(2010)西民二初字第00052号《判决书》写到:“被告赵爱林虽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赵爱林对此很是气愤:“西丰县信用社、西丰法院在案子开庭之前、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之后,自始至终没人跟我和我的家人联系,关键问题是也没人找我催债要钱,所以我对这个案子不明不白、毫不知情。而西丰县法院的解释就是一句话:我们依法在媒体发布了公告。”
为尽快解决征信问题,在西丰县法院执行部门调解、主持下,2015年12月2日,赵爱林同意与西丰县信用社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但赵明确表态:和解的前提是20万元的贷款本息由赵的前妻陈某支付,否则就走法院执行、房产拍卖程序。“当时负责此案的执行局法官高某某就说:‘那就由你前妻支付,你在被执行人一栏签上你的名字,以后就没有你的事了’,他当时手里拿着几份空白的《和解协议书》,我按照他指点的签字位置,在‘被执行人’一栏签了名字”。随后,这笔20万元的贷款本息由赵爱林前妻的父亲老陈支付到位。至此,这起悬了十年的借贷纠纷应该尘埃落定。但是,让赵爱林始料不及的是,该协议生效之后,他的前妻陈某以常人难以理解的速度将房产过户、卖掉后,又将赵爱林告到法院,要求追讨老陈已经支付的这笔钱。
谁伪造了《和解协议书》
2017年5月,陈某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赵爱林起诉至西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爱林)偿还陈某已支付的信用社贷款本息”20余万元。西丰县法院受理了该案。
对于前妻陈某的起诉和西丰法院的受理,赵爱林感觉很荒唐。原因是:第一,2015年12月赵爱林与西丰县信用社签订还款《和解协议书》时,明确表态20万元的贷款本息由陈某负责,否则就交由法院执行。这一做法得到了当时执行负责人高某峰的认可,否则赵不会同意和解;第二,根据法院执行负责人高某某的告知以及后来赵爱林发现的《和解协议书》上有老陈的签字,均表明20万元贷款本息的支付人是陈某的父亲,也是赵爱林的前岳父老陈。即使产生纠纷也应该是老陈而不是陈某起诉,这是诉讼主体错误。在庭审过程中,赵的代理律师曾明确指出这一问题,但是西丰法院审案法官未予理会。
令赵爱林更觉荒唐的是,原告陈某在庭审中出示了一份2011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工商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爱林、代理人王凤娇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以“证明赵爱林及其代理人王凤娇与信用社达成执行和解,赵爱林同意偿还10万元贷款及利息,所以这10万元贷款是赵爱林个人负责偿还的贷款,不是夫妻共同外债”。赵爱林对此《和解协议书》哭笑不得。他告诉记者:“这个协议书签订时(2011年8月21日),我当时因犯故意伤害罪,正在辽宁某监狱服刑,所以根本没有签订过这个《和解协议书》,更没有找过王凤娇这个代理人,可以断定这是西丰县法院伪造的。”
“代理人王凤娇”系虚构
赵爱林向记者出示了这份落款时间为2011年8月21日的《和解协议书》。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和解协议书》上,除了有赵爱林的名字外,还多出了一位名为“王凤娇”的代理人的名字,而且“代理人王凤娇”几个字是手写。《和解协议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代理人王凤娇经协商……被执行人赵爱林于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不过,这份《和解协议书》达成之后,赵爱林因为对此毫不知情,更未履行约定义务,西丰县法院仍未对抵押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2011年8月间赵爱林正在服刑,为什么名字会出现在与西丰县工商农村信用社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上?赵爱林并不认识的“代理人王凤娇”到底何许人也?赵爱林拒不履约,法院为何不强制执行?对此记者前往西丰县人民法院进行采访。该院某副院长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西丰农信社起诉赵爱林的判决生效之后,按照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找不到赵爱林,所以迟迟无法完成执行工作。2011年12月,法院为了完成结案工作,所以有了这份和解协议;上面的“代理人王凤娇”,也没有这个人,是法院自己写上的,某副院长说:“我们承认,这份《和解协议书》是伪造的”。
记者追问当初借款时赵爱林已经把名下房屋抵押给农信社,赵爱林败诉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西丰法院为何不直接执行该房屋时,西丰法院某副院长未作答复。
谁改动了第二份真协议
2015年11月,当赵爱林发现征信出现问题回到西丰县时,才获知前妻陈某并未偿还该笔10万元贷款,而且仅利息就有了10余万。随后,赵爱林在西丰法院主持下,与西丰信用社达成《和解协议书》,这是西丰信用社起诉赵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出现的第二份《和解协议书》,也是经赵爱林本人签字的真的《和解协议书》。
然而,当赵爱林被前妻陈某起诉、自己应诉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时,发现那份真的《和解协议书》有很大变化,“当初的《和解协议书》上只有我自己的名字,签名的位置也是执行法官高某峰的安排。但是现在这份协议书,在我签的自己名字前面,出现了‘代理人’三个字;我的名字下边,出现了我前岳父老陈的名字。我怎么成了代理人?谁是谁的代理人?”,赵爱林告诉记者:“第一份《和解协议书》纯属伪造,第二份又遭人为篡改,我从这时开始怀疑西丰法院有人贪赃枉法,更怀疑有人在幕后故意为我挖好了陷阱”。
根据赵爱林提供的这份《和解协议书》,记者证实了赵爱林的上述说法。
西丰县人民法院某副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解释说,这笔20多万的信用社欠款,最后并非由赵爱林支付,而是由其前妻陈某的父亲老陈代为支付,所以便有了代理人老陈的签名。
在赵爱林前妻陈某起诉赵爱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称: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私有楼房归女方所有。若有债务,在谁名下由谁负责偿还”。2005年9月,被告从西丰信用社贷款10万元后一直拖欠不还,因此信用社起诉并胜诉后,申请对用于抵押的房产强制执行。原告因无奈代被告偿还了信用社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合计204475元。被告应该遵守二人《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这笔费用还给原告。
赵爱林作为被告则称:楼房是与原告结婚之前被告父母给购买的,完全是自己的私人财产,也是当时个人唯一固定资产。2003年4月二人登记结婚;2005年9月,被告用此房产做抵押从西丰县信用社贷款10万元用于经营饭店,应该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私有楼房归女方所有。若有债务,在谁名下由谁负责偿还”,但是双方又口头约定“陈某(原告)可将此房产卖掉,偿还10万元贷款后,余款20来万归陈某”。再者,原夫妻双方用家庭唯一房产做抵押贷款,尽管房产归了女方(原告),该贷款理应一并跟随房产归属于原告。还有,在经过法院调解、与西丰县信用社签订《和解协议书》时,赵爱林多次明确表态:此20万元的贷款本息由原告偿还,若不偿还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产,更不会签订和解协议。在执行法官高某峰同意之后,赵爱林才签字。
对于赵爱林上述所称的“口头约定”内容,原告陈某在庭审中予以否认。
2017年12月25日,西丰县人民法院向西丰县房管局发出调查函,以了解上述房产的基本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就在当天,西丰县房管局在西丰县人民法院来函的空白处给予了手写回复。回复称,胜利街站前委站前小区X栋XX的房屋(即桥北东区赵爱林的楼房)信息如下:
首次登记,产权人为赵爱林、陈某,登记日期2003年3月11日;2016年4月1日,赵陈二人离婚析产,产权人为陈某;2016年4月7日,经买卖交易产权人变更为吕某某、谭某某二人。
对于西丰县房管局给西丰县法院回复的这份“手写”回函,赵爱林十分震惊,因为“房屋明明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首次登记的也是我个人的名字,购房发票、房产证上都写的清清楚楚,怎么会变成首次登记为两个人呢?”
针对赵爱林的疑问,记者曾两次采访西丰县房管局。该局主管副局长邓某表示,给法院的证明材料可以机打,也可以手写;从2008年开始,依据国家、辽宁省的相关房产管理政策,对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进行所有人的变更,即使夫妻有一方申请也可以变更。但是当记者询问是哪个政策或条例、并现场请求邓找到这些内容时,邓局长无法回答。在记者的追问下,邓副局长又改口说“(赵爱林房产登记)没有进行过变更,房产所有人的初始登记人就是赵、陈夫妻二人”。
不过赵爱林提供的以上述房屋抵押给西丰县信用社时提供的“抵押物清单”则显示,房产证一本,权属人“赵爱林”。赵爱林向记者提供的该房屋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也确如其所说,缴纳人均为赵爱林。
记者多次请求西丰县房管局出示一下该房屋的原始登记信息,但截至发稿,该局始终未予正面回复。
2018年3月,西丰县法院对原告陈某起诉被告赵爱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下达(2017)辽122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赵爱林败诉;赵爱林提起上诉,2018年7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维持原判。
“两起官司,两个败诉,不仅父母用养老钱给买的房子没了,最后还落得20万元的债务。”面对这样的结局,赵爱林始终气愤难平。
赵爱林告诉记者,其前岳父老陈多次声称与西丰法院某领导关系非同一般。赵爱林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其父与老陈的电话录音,通话时间是2016年2月14日。在这份录音中老陈称:在赵爱林与西丰县信用社签订《和解协议书》时,老陈共向西丰法院交了(赵爱林从西丰县信用社贷款10万元的本息)22万多点,为了办这事“还给某院长不到两万”。
记者对此多次联系老陈试图求证,始终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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