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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发表于2019-01-17 11:54 | 被阅读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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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依据】

    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文书样式供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共同诉讼案件中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诉讼代表人证明身份的资格凭证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共同诉讼的代表人的推选,只是存在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何谓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只有在这种情况,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才有实际意义,才能真正起到节省人力、物力、时间,简化诉讼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两便”原则,

    即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同时,还可避免法院对同一或同类案件作出矛盾的判决。推选代表人分二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确定;二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不确定。无论何种情形,推选代表人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诉讼中。

    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是根据当事人的推选或人民法院同当事人商定的;诉讼代表人既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又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代表人既是以当事人的名义,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既是为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其诉讼行为的后果既及于被代表的当事人,也及于代表人自身。因此,诉讼代表人一经选举或商定而产生,便享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诉讼代表人的权利包括两类:一类是诉讼代表人作为一般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另一类是代表人作为其他集团成员代表所特有的权利,即不经授权而代理其他集团成员为诉讼行为,该种诉讼行为不仅对代表人本身有效,而且其效力及于集团所有成员,甚至包括那些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人员。但是,共同诉讼代表人无权代替其他共同诉讼成员行使实体处分权,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代表人如进行上述行为,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由代表人自己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

    诉讼代表人一经选举或商定而产生,就应当履行其作为代表人的职责,直到诉讼终结。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发生代表人的中途变更,如代表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死亡或不尽职责等。代表人发生更替、更换前的代表人所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文书样式】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我等共同推选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推选人(或单位)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标题,即文书名称,写明“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字样。

    二、正文

    说明共同推选的代表人以及代表人代表诉讼行为的效力。全文可表述为“我等共同推选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其中的空白处写明共同推选的代表人的姓名。

    另行起写明“特此证明”。

    三、尾部及附项

    1.由全体共同推选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写明制作本文书的日期(年月日)。

    2.附项。填写代表人的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本文标题: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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