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被侵权人在建筑物楼下受不明高空坠物砸伤,具体侵权人不明。因无法落实具体侵害方,故应当适用不明坠落物损害责任的认定要件,即责任主体为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其范围的合理划定主要限定在事发时建筑物内的住户或租户,应当排除物业管理公司及楼外人员等非建筑物使用人。上述范围内的可能侵权人如果能证明自己在案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或者建筑内的专有部分内并无人员等情形的,且能够提供法定证据排除其加害可能性怀疑的,则可以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反之,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的,则应当承担补偿受损害一方的责任。
【争议焦点】
被侵权人被建筑物上的不明坠物砸伤,在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建筑物所有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规则评析】
不明高空坠物损害责任指的是被侵权人因高空坠物受损害后又无法明确具体侵权人时,如果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的,则应当承担补偿被侵权人损害的责任。即认定存在不明高空坠物损害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具体侵权人不明,即无法确定高空坠物的具体抛掷者或碰落者,侵害方无法落实到具体的个人;第二,承担不明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所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指的是高空坠物侵权事故发生的建筑物内可能实施侵害行为的住户或租户等使用人,责任主体的具体范围则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即合理范围应当是事故发生时可能处在建筑物内的使用建筑物的个人或单位,因此虽然侵权人不特定,但仍应当排除非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第三,责任人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此种举证责任的承担可以表现为可能侵权人在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或者事发时其所有或者租住的建筑物内无任何人等,侵权人只有提供了合法、真实、客观的证据排除其侵权的可能性,方能免除其补偿责任的承担。综上,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又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如果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补偿被侵权人损害的责任。
被侵权人在一开放性建筑物楼下受到高空坠物砸伤,经勘验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据此,首先,被侵权人的损害系因不明高空坠物所致,且无法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人,符合不明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其次,责任主体应为高空坠物坠落之建筑物的使用人,具体而言即是居住或租住在该建筑物中的业主或租户等人。该范围的划定以事发时正在使用该栋建筑物的个人或单位为限,物业公司及建筑物外人员因为并非该涉事案件的使用者,故不属于责任主体范畴。最后,可能为加害行为的部分建筑物使用者举证证明自己在事发时外出不在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内在事发时并无住户,因此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部分使用者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不能达到排除其侵权行为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则应当承担不明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由可能的侵权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内容没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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