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翻译: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他听取了下级错误的汇报而判人死罪,于是他拘禁自己判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过错,并不是你的过错。”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的俸禄是多的,并不和下属平分好处。如今我错误地听从了下级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责分布到下级官吏身上,是没有听说过的。”他推辞着不接受命令。晋文公说:“你如果认为自己是有罪责的,那么我也有罪责吗?”李离说:“法官也有法律,如果错误判刑,就判自己的刑,如果错误地判人死罪,就要判自己死罪。您因为我能够审察不明显的和判定疑难案件,所以让我当法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于是他不遵守命令,自刎而死。
点评:
这则小故事,让我们得以管中窥豹,看到灿烂华夏文明的冰山一角。原来,早在春秋时期,我们的先人就发展出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有刑法、还有对法官的约束问责制度体系。用现代法治的眼光看,这涉及到公务人员过失或渎职,需要对有关当事人追责,对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李离作为公职人员,面对自己的过失,没有把责任推给“临时工”,而是主动担责、引咎自杀,难能可贵。当然,李离的做法也有瑕疵,他不应该自己审判自己,而应将自己的案子交给有关的法官来做裁决。
这则短文其实还点出了“法治”和“行政”的关系。面对这样的案件,李离认为是一个法律问题、专业问题,按法律来办。晋文公却认为这是一个行政问题,“官有贵贱”。实际上,行政处分不能代替法律制裁,公职人员小的过失,可能有“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但是大的过失乃至罪责,就需要交给“有司”立案侦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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