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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富國(未完)

荀子·富國(未完)

作者: 天收其聲 | 来源:发表于2018-10-11 01:12 被阅读0次

    萬物同宇而異體,無宜而有用。爲人,數也。

    楊注:「同生宇内,形體有異。」「雖於人無常定之宜,皆有可用人之理,必在理得其道,使之不争,然後可以富國也。」

    王念孫曰:“無宜而有用爲人”爲一句,“數也”爲一句。爲,讀曰于。(“爲”“于”二字,古同聲而通用,説見釋詞“爲”字下。)言萬物於人雖無一定之宜,而皆有用於人,數也。

    案:爲是匣母歌部字,于是匣母魚部字(喻三歸匣),《經傳釋詞》原文作「爲猶於也」,黃侃批語:「此『爲』即『于』之借。」王氏所舉證據有《左傳·昭公二十二年》「并於正卿」《釋文》或作「爲」、《戰國策·西周策》「君不如令弊邑合爲秦」《史記·孟嘗君列傳》作「於」、《國語·晉語》「稱爲前世」、《榖梁傳·僖公二十年》「謂之新宮,則近爲禰宮」、《竹書紀年》「降爲秦師」,確有必須如此解釋者。但《富國》此文仍不需如此解釋。

    人倫竝處,同求而異道,同欲而異知,生也。

    楊注:「其在人之法數,則以類羣居也。同求異道,謂或求爲善,或求爲惡。此人之性也。」

    皆有可也,知愚同;所可異也,知愚分。

    楊注:「可者,遂其意之謂也。」

    埶同而知異,行私而無禍,縱欲而不窮,則民心奮而不可説也。

    楊注:「奮,謂起而争競也。説,讀爲悦。若縱其性情而無分,則民心奮起争競而不可悦服也。」

    如是,則知者未得治也,知者未得治則功名未成也,

    楊注:「功名之立,由於任智。」

    功名未成則羣衆未縣也,

    楊注:「有功名者居上,無功名者居下,然後羣衆縣隔。若未有功名,則羣衆齊等也。」

    羣衆未縣則君臣未立也。

    楊注:「既無縣隔,則未有君臣之位也。」

    無君以制臣,無上以制下,天下害生縱欲。

    楊注:「無上下相制,則天下之害生於各縱其欲也。」

    欲惡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則必争矣。

    楊注:「同物,謂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是賢愚同有此情也。無君上之制,各恣其欲,則物不能贍,故必争之也。」

    故百技所成,所以養一人也。

    楊注:「技,工也。一人,君上也。言百工所成之衆物以養一人,是物多而所奉者寡,故能治也。」汪中曰:「此言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爲備耳,注非。」

    而能不能兼技,

    楊注:「雖能者亦不兼其技功,使有分也。謂梓匠輪輿各安其業則治,襍之則亂也。」

    人不能兼官,

    楊注:「皆使專一於分,不二事也。謂若夔典樂,稷播種之類也。」

    離居不相待則窮,羣而無分則争。

    楊注:「不相待,遺棄也。窮,謂爲物所困也。此言不羣則不可,羣而無分亦不可也。」

    窮者患也,争者禍也,救患除禍,則莫若明分使羣矣。

    楊注:「此已上皆明有分則能羣,然後可以富國也。」

    彊脅弱也,知懼愚也,民下違上,少陵長,不以德爲政,

    楊注:「德,謂教化,使知分義也。」

    如是,則老弱有失養之憂,而壯者有分争之禍矣。

    楊注:「老弱不能自存,故憂失養;壯者以力相勝,故有分争也。」

    事業所惡也,功利所好也,職業無分,

    楊注:「事業,謂勞役之事,人之所惡。職業,謂官職及四人之業也。必使各供其職,各從所務,若無分,則莫不惡勞而好逸也。」

    案:「四人」避唐諱。

    如是,則人有樹事之患,而有争功之禍矣。

    楊注:「樹,立也。若無分,則人人患於樹立己事而争人之功,以此爲禍也。」

    男女之合,夫婦之分,

    楊注:「合,配也。分,謂人各有偶也。」

    婚姻娉内送逆無禮,

    楊注:「婦之父爲婚,壻之父爲姻。言婚姻者,明皆以二人之命也。聘,問名也。内,讀曰納,納幣也。送,致女。逆,親迎也。」

    盧文弨曰:「娉,説文:『問也,匹正切。』廣韻云:『娶也。』後人入詩,作平聲,『娉婷』,訛甚。注作『聘』,今字。」

    案:「婚姻」之說,見《詩·鄭風·丰》疏。

    如是,則人有失合之憂,而有争色之禍矣。

    楊注:「失合,謂喪其配偶也。」

    故知者爲之分也。

    楊注:「知,如字。知者,謂知治道者。又讀爲智,皆通。」

    足國之道,

    楊注:「明富國之術也。」

    節用裕民而善臧其餘。

    楊注:「裕,謂優饒也。善臧其餘,謂雖有餘,不耗損而善藏之。」

    盧文弨曰:「『臧』,古『藏』字。正文從古,注以今文解之。楊氏往往如此。」案:上「婚姻娉内送逆無禮」注作「聘」即此類。

    節用以禮,裕民以政。

    楊注:「以禮,謂用不過度。以政,謂取之有道也。」

    彼裕民,故多餘。

    楊注:「人得優饒,務於力作,故多餘也。」

    裕民則民富,民富則田肥以易,

    楊注:「易,謂耕墾平易。」

    田肥以易則出實百倍。

    楊注:「所出穀實多也。」

    上以法取焉,而下以禮節用之,

    楊注:「法取,謂什一也。以禮節用,謂不妄耗費也。」

    案:結構應分析作「以禮節/用」,見下「以無禮節用之」的討論。

    餘若丘山,不時焚燒,無所臧之,

    楊注:「以言多之極也。」

    夫君子奚患乎無餘?

    楊注:「以墨子憂不足。」

    故知節用裕民,則必有仁義聖良之名,而且有富厚丘山之積矣。

    楊注:「名實皆美。」

    案:此句「知」的對象究竟是「節用裕民」還是包括其結果在內的整個句子,值得思考。

    此無它故焉,生於節用裕民也。不知節用裕民則民貧,民貧則田瘠以穢,

    楊注:「貧則力不足,耕耨失時也。」

    田瘠以穢則出實不半,

    楊注:「不得其半。」

    上雖好取侵奪,猶將寡獲也,而或以無禮節用之,

    謝本從盧校「節」作「而」。盧文弨曰:「元刻作『無禮節用之』。」王念孫曰:「元刻是也。上文云『上以法取焉,而下以禮節用之』,(楊注:『以禮節用,謂不妄秏費也。』)與此三句正相反,是其證。羣書治要正作『以無禮節用之』。(吕、錢本、世德堂本同。)」

    則必有貪利糾譑之名,而且有空虚窮乏之實矣。

    楊注:「糾,察也。譑,發人罪也。譑,音矯。」

    王念孫曰:「糾,收也。譑,讀爲撟,(音矯。)取也。言貪利而收取之也。僖二十四年《左傳》注云:『糾,收也。』《方言》云:『撟捎,選也。自關而西,秦、晉之閒,凡取物之上謂之撟捎。』《淮南·要略覽》『取撟掇』,高注云:『撟,取也。』即上文之『好取侵奪』也。楊注於貪利外别生支節矣。」

    此無它故焉,不知節用裕民也。康誥曰:「弘覆乎天,若德裕乃身。」此之謂也。

    楊注:「弘覆如天,又順於德,是乃所以寬裕汝身。言百姓與足,君孰不足也。」

    盧文弨曰:宋本正文幷引「不廢在王庭」句,注無解,今依元刻去之。注「百姓與足」二句,又見第二十卷注中,不必定依今《論語》改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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