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五月份,经人推荐,一对夫妻找找到我(女方有智力障碍),说有一共有纠纷案件需要处理。
事情是这样的,有一家四口,一子一女均有认知障碍,此前一直由父母照料。后母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去世,父子(女)三人通过诉讼获得了100多万元的赔偿(其中包括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子女均存在智力障碍,所有的赔偿金由父亲掌控。
母亲去世后,女儿结婚,并生育了一女。后父亲(近60岁)拿着赔偿金在外面找老伴,给女方买了很多的金器和礼物,并扬言要结婚生子。听闻此情,女婿便希望能将母亲赔偿金中属于女儿这部分拿回来,毕竟目前女儿已经结婚,且一直由女婿照顾。
了解相关案情之后,我并不打算接受代理,因为家庭关系的案件涉及很多情感和伦理道德,况且诉讼主体是一个智力障碍的女孩,女婿的最终目的很难评估。于是我给他们写了一份起诉状,让他们自己去诉讼。
我以为这件事情就和我无关了,可有些缘分是摆不脱的。
那天我去调解办公室办事,又看这对夫妻。原来他们的案子也已立案,并进入诉前调解,出于好心吧,便帮他们和调解员沟通相关情况。调解员的意思,不要调了,直接立案,然后申请个财产保全,先把钱保住再说,我觉得可行。后又说起来这可怜的女孩,调解员说,这个案子你就少收点费用,帮她代理了吧,他们什么也不懂。一时心软,就同意了。
刚接受委托,当事人告诉我说父亲同意拿出十多万调解,让事情先缓缓。但等了半个多月吧,父亲还是一分钱没有给(后来才知道这半个月,父亲把所有的赔偿款都转移了),无奈只有继续起诉,并要求保全。这时才发现父亲银行卡里只剩下5000多元(这着实颠覆我对亲情,对一个父亲的认知)。
案子很快立了,我以为会是一个简单的诉讼过程,因为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来说都比较明晰,最多是数额的问题,还有就是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女孩的实际权利。
接下来遇到了最大的问题。经办法官说这个案件的主体有问题,女孩既然是智力障碍,那她是否具有民事能力,这是需要确认的。
此前我也想到这个问题。但看到上次母亲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女孩也是原告,法院也没有对女孩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而且也下了判决,便没有再主动去纠结。法院的解释,当时那个案件程序有问题,现在我们要按照程序来办。
其实这个案件无论女孩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整个案件审理并没有实质影响,如有有民事行为能力,那女孩主体没有问题,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其丈夫(女婿)就是其第一监护人,只要加一个女婿的签字即可。
但既然法院要求程序正确,那就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办,法院先要把案件中止,我们再走一个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程序。当我们把所有材料递交上去,本来想着双方协商一个近一点的鉴定机构,但是,父亲非常不配合,最终只能抽签,最终抽到了**司法鉴定中心。而**司法鉴定中心给我们的时间要排到一年半后了,当时我们所有人都不好了。
两个案件的经办法官也极力想促成调解,希望父亲多少能拿出点钱来给女儿,可父亲一直推说没有钱。法官针对女孩的的特殊情况,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女孩的权利,找来市妇联和市残联的同志,一起想办帮助女孩。法官希望通过用赔偿金为女孩购买保险的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女孩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能够将属于女孩的钱用到女孩身上,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女婿私自占用这笔钱,女婿也极力赞成这个方案(从而也可以看出女婿并无私心)。只是这些都是我方和法官一厢情愿的事情,父亲对此置之不理。
无奈只有等鉴定,好不容易等了一年,鉴定中心终于打电话过来说可以安排鉴定了,可是法院案件一直拖着也拖不住了。法官告诉我,因为案件拖了一年,高院一直要求汇报案件进展,迫于无奈,只有先将案件驳回,等鉴定结果出来之后让我们再重新立案。
然后就经历了鉴定机构种种鉴定不能的托辞,我们多方沟通,四处调取证据。终于在今年年初拿到了鉴定报告,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于是马上重新立案,法院也是迅速立案,并按照我们的要求,把案件派给第一次审理的法官,很快便安排了开庭,庭审后,对于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法官还是极力想促成双方调解,通过将抚养费用来购买保险的方式来保障女孩的权利,法官自然知道这样一份判决的沉重。但父亲坚称钱已经被他挥霍完了,拒绝任何形式的调解。
对于当事人来说,胜诉肯定不是他们的最终目的,他们的目的就是拿到他们该得的权益。特别是这个案子,一方面女孩能不能拿到钱很难说,据女婿说,父亲确实已经将部分赔偿款花掉,剩下的也不在自己的账户上,甚至极有可能以现金的形式藏于各处,执行必将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另一方面,如果执行款到位,如何能确保这些执行款能实实在在用于女孩的个人生活保障,人性经不起考验。
所以经历了两年的时间,背负了一种道德层面的压力,会不会做了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我不得而知,作为一个律师,我只能做到不违背职业道德,不违背自己的良心而已。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