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
例如,某单位2018年10月12号发放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个税,填报扣缴申报表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应为10月份。
而此前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属于 “提前”申报。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及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时,如果该单位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报的做法,将给个人所得税数据归集及业务实现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尽快进行规范调整。
下面5哥给大家总结了,未正常申报企业在规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当然你也可以将文章转发给更多的企业知道,及时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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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是指何种情况,
实践中还可能遇到哪些情况,
如何区分,又应该如何处理?
答:“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是指当月实际取得、当月办理申报、填报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实践中还可能遇到另一类情形,即当月实际取得、当月办理申报、填报税款所属期为上月,区分办法和对应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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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采取上述不同处理方式,既规范企业的申报行为,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为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在2019年起全面如期实施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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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停止申报一个月,
是否会导致应申报而未申报,
会不会违反税收政策,
会不会被主管税务机关催报?
答:目前,税务机关的金税三期系统对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的认定,是根据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提交应报送的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表来判断的。
扣缴义务人如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通知》(戳阅读原文查看文件原文)采取规范调整措施,不会导致应申报而未申报,不会违反税收政策,主管税务机关也不会就此进行催报。
根据工作安排,主管税务机关将与有关企业逐户对接,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例如,11月应申报10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表,如果未报送,则判断为未申报。
但如果已经在10月申报期提交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的,系统在本月(11月)会判断已申报,11月申报期可停止申报一个月。
同理,如果11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表在11月已经报送过了,系统在12月会判断已申报,12月申报期可停止申报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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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规范扣缴申报,
是否会影响纳税人享受相应待遇?
答:税务部门已和不动产登记、民政、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提前对接,此次规范扣缴申报,将不会影响纳税人办理购买住房、领取民政补助、享受住房保障等事项。
纳税人关于此次规范调整的相关诉求,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
附录: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通知(戳阅读原文查看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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