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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罚淫律(续二)终篇

冥罚淫律(续二)终篇

作者: 藏求 | 来源:发表于2019-07-22 23:34 被阅读0次

    引用《般若文海》里的〈戒淫文集〉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若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淫书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罪固难稍宽,而乱伦之罪尤重,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死后俱入无间地狱。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仕宦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以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终。诸神仙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世,不必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改者,减罪。行忠孝者,减罪。积功德者,减罪。若见此篇仍不知改悔,反加毁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连绵。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天下,死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一仕宦,抵传百人。此皆经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

    上帝所定,秘之玉箧,文帝恳求

    玉旨,颁行人世,发明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年,

    文武二帝,恳蒙

    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罪,有地狱以诛其魂,又经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普示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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