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有朋友问我,团队中有一个员工基本功属实不行,考虑到能力和岗位要求不匹配程度比较高,不想再投入精力培养了,但是该怎么辞退呢?
流行一种说法,没有辞退过员工的主管不是真正的管理者。但辞退员工真的是所有中层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大难关,对有的管理者来说,其难度甚至要超过打造优秀业绩。那么这句话有道理吗?
我感觉三分有道理,七分没道理。有道理的部分在于这确实是团队必然会面临的棘手问题,但没道理的部分是,不要为了成为“真正的管理者”而辞退员工,假若团队战斗力业绩都很好,那么也不要强求非要淘汰谁。
回到这个朋友的问题,他的HR给他提了一个建议,将这名员工降职降薪,那么该员工可能就自己辞职了。我听完,不太认可这个处理方式,原因如下:
第一,这名员工入职即将半年,在半年内的补偿金是半个月工资,而超过半年是一个月工资,如果这名员工也认为自己不能胜任,接受了组织的安排,半年之后你还是觉得不合适,就要支付更多的补偿金,并且还要继续使用他半年;
第二,降职降薪也不能解决这位朋友的困境,他需要的是一个能力匹配的优秀人才而不是一个能力不ok的助理,他无法给降薪后的他足够的工作量,又不愿意再花时间培养他,那么对于这位员工来说浪费了时间,对于主管来说无法补充合适的人选,对于公司整体来说,是浪费了公司效率,这是一个三输的局面。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里使用了权谋,也就是说违背了我这个朋友真诚坦率的价值观,一旦他这样做了,他其实就开始撒谎了。正直是我这个朋友很重要的个人特点,我也很在乎要保护他的这个特点,如果此时此事让他改变,他会失去他自己。而另一方,如果员工感觉到降级其实是一个骗局,对公司的不满会上升到怨恨,这种爆发的当量可是不小。
但是,我也和他说,这是我的观点,不等于世界上只有一个观点是正确的,也要考虑一下HR的观点,让他综合判断一下。
那么,HR为什么会给他提这样的建议呢?
首先,是出于对公司利益的维护。让员工自动离职,可以少支付补偿金,这是最朴素的出发点,作为企业的管理层,替公司着想是无可厚非的。也许有的朋友说,这就是不合规的,然而这确实是中小企业的现状。上市公司是绝对不会这么干的,中小企业自己还没解决好生存这件事,总想着能省就省一点。大部分中小企业员工也理解公司的处境,并且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一般是能和公司达成一个折中的方案,但是作为HR,要做好最坏的打算,也是情理之中。
其次,可能也有HR本身工作的难度。因为如果主管自己不擅长谈离职,那么大概率要由HR来谈。HR和员工日常交流不多,少有的一次交流就是谈离职,对HR来说是不小的压力。而且因为没有平时的具体事例,只能拿着干巴巴的绩效表格转述主管的看法,遇到性格情绪容易激动的员工,非常容易引起冲突。倒不如用降级降薪把事情控制在部门内部。
所以,HR本人也许也不认可权谋这样的做法,但可能这是她认为能给出的标准的专业建议。
既然双方都有道理,那么我这位朋友怎么选择呢?
他决定自己和这个员工谈谈,果然是他。当天下午,他约了员工坦诚地向他指出了不足,也承认也许自己的管理辅导能力没有办法教好对方,员工也很理解,自我检讨了自己确实能力有限,并能与他共情,提出不需要公司给额外的补偿,他自己下周一就来提离职。
事情被完美地解决了,双方都体面而冷静,我这位朋友对他这位下属也高看了几分,以他的热心肠,将来能帮得到这位员工的地方也会不遗余力。
所以,这件难办的事情的解铃关键还是主管自己。主管自己要勇于面对这个问题,开诚布公地和员工谈,尊重对方,说明难处,和解的概率是会大大提高的。
这里让我们来补一个小知识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正常情况下,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唯一一次无需补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机会,所以要尽快地在试用期对员工是否胜任工作作出判断。过了试用期,业界通用的调岗等做法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后续麻烦。
当然,再往前溯源,还得是面试环节没有做好把关,作为面试了五花八门各种岗位数千人的我,也有从基本看不准到基本能看准的经历,关注我,下次和你分享。
你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遇到辞退员工的问题吗?你是怎么做的呢?欢迎留言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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