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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婚前财产——《婚姻法》读书笔记

保护婚前财产——《婚姻法》读书笔记

作者: 小蒋不素小蒋 | 来源:发表于2019-01-09 09:02 被阅读0次

    正如买保险要通读条款,找工作前要阅读劳动合同,结婚前自然也要知晓《婚姻法》,何况2018年《婚姻法》迎来了一次更新。知己知彼,才能心中有数。(虽然法律只是泛泛,具体到个案还有很多含糊其词的空间会让人去撕逼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越南买老婆犯法。跟你结婚勒索彩礼钱犯法。

    第二章 结婚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计划生育还写在婚姻法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近亲结婚。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8年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前男方买的房,即使房产证写女方名字,也没用的。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分别叫抚养费和赡养费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二可请求赔偿)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统计数字,只要你的离婚案件能够送进法院实质审理,有将近90%的判决是判准离婚的,我国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包容情形,其实也是相当地高。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

    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主要是针对离婚后财产的分割。比如结婚前男方就买了房,以前的法律是女方也能分到,现在则分不到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

    虽然这个修改出来后,网上很多人在骂是不保护女性的“恶法”,什么会导致剩女越来越多的担忧都出来了。但是我反而觉得这恰恰是对女权主义着的重大利好,本义就是为了维护男女平权,从而影响社会舆论向男女平等转变。

    理由如下:

    1、女生需要更多的靠自己而不是把后半生的幸福寄托在男人身上,于是女生会更倾向经济独立、人格独立

    2、父母也会对子女的教育一视同仁,不再有“反正是个女娃,教育不重要以后都要嫁人的”传统观念,减轻重男轻女旧习。

    3、处女情结的减少。之前男方对未婚妻是处的要求有种理由是,凭什么之前别人的小恩小惠就能夺走你的第一次,然后现在跟我要三要四要房要车的。现在变成了结婚真的跟开公司一样,大家只是合伙人,即使结婚你也占不了我财产的便宜,那你自然不会要求合伙人是处。长期以往,社会对非处的包容会提高。

    其他的影响:

    1、丈母娘放下结婚前让男方在房产证上写女方名字的执念。
    2、可以适当减轻婚前必须有房的传统观念,解放男方及其家庭的沉重负担。
    3、刺激女方及其家长买房,刺激楼市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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