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通过广告、商店橱窗陈列、展销会展示等方式进行。在法律上,许诺销售权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允许其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特定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许诺销售。许诺销售权在2000年8月2日我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中被正式确立,以适应高新技术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根据TRIPS协议第28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制止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权利。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专利产品不被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侵害。在商业实践中,许诺销售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更是企业市场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广告、展览等方式进行许诺销售,企业可以提前吸引潜在客户,建立品牌信誉,并在实际销售前进行市场测试和反馈收集。此外,许诺销售还可以帮助企业在法律框架内有效保护其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经济学领域,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亦称提供销售或为销售而提供,简言之,就是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2000年8月25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该修正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处较大的修改,及时适应了中国加入WTO以后专利制度与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接轨的需要,受到了广泛的好评。《专利法》第11条集中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是该法的核心条款之一。1992年9月4日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正时,就对该条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此次修正案对第11条再次进行修改,使其显得格外引人注目。修改后的第11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照修改前的相应条款,除了将原第11条的第三款关于进口权的内容合并到第一款中以外,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引入,标志着中国《专利法》所体现的专利保护水平又有了新的提高。由于“许诺销售”这样一个术语在中国的正式立法中还是首次出现,对其如何理解,实践中如何应用,应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本文以下就针对这一问题略抒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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