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任先生今年77岁,家住陕西省扶风县,送养子的父亲当时是驻宁夏部队的一位工作人员。
据任先生所述,1976年2月,孩子生父家属随军,适逢计划生育年代,他的4个儿子只能带走三个,故多次说将一子送任先生收养。孩子的父母信誓旦旦,多次保证,此子与他们以后再也没有瓜葛。任先生表示自己轻信生父母的承诺,所以打了自己的男胎,一心一意不惜以高价粮抚养孩子14年。(无户口分不到口粮)
1990年2月,生父母背弃了之前的承诺,领走了孩子,协商时生父母当众说他4个孩子没多的,还要养父母赔偿孩子没长高的营养费,童工劳务费。一九九三年,孩子参军,入伍表示讯息都与生父母关系直接挂钩。
当事人任先生对于该事宜,有几点问题需要反映。
第一, 并没有收养手续。
第二,生父母不符合既定的送养条件。
第三,养父母有三个女儿不符合收养条件。
第四认定公民身份的基本条件是户籍关系,孩子户籍证明其只能是为生父母家成员的条件。
第五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以孩子并非养父母家成员。”
第六,《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一判决是违反了这个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抚养费不判。
任先生如今已经77岁高龄,实在迫于无奈,求助于组织的关怀,希望上级领导能对此事予以重视,这关系到一个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以维护。
同时,反映人也承诺,所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不存在一点虚假,反映人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希望领导给予重视,维护劳动工作者权益,为蒙冤群众伸张正义!
任先生以十几倍的消费,替别人抚养了14年孩子。付出了大半生心血,财力。接着诉讼生涯又是30多年,终日寝室难安,心情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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