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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不容二虎,更何况有三虎呢?2

一山不容二虎,更何况有三虎呢?2

作者: 股权石榴社 | 来源:发表于2017-03-19 23:45 被阅读0次

随之而来的是,事务所中有两名优秀的年轻律师,作为助理,因为受不了两位合伙人的各自为政,最终选择离开留下的独立执业的年轻律师,为了避免纷争,不再和他们中的任何一位有任何的合作。更有甚者,还出现了相互拆台、内部争夺优质案源的情形。

本来是一场三个成年法律人的合作,最后却演变成了李大壮和孙大壮,为了争夺王大壮和律所年轻律师和助理们支持的,如同小朋友过家家般的“你和他玩,我就不和你玩了”的无聊争斗。

最终,李大壮和孙大壮均不满王大壮的暧昧态度,终于大家还是散伙了。因为王大壮是主任,所以他继续做他的主任。李大壮和孙大壮各自离开,一个去了其他律所做了合伙人,带走了所里最优秀的年轻律师,另一个自己开了律师,带走了几乎一整个独立的小团队。

他们的离开,不仅带走了王大壮的员工,更带走了与王大壮多年的友情。

其实,这个一个结局相对完满的故事。或许是因为法律人的理性,更或许是律师工作的特殊的独立性及利益的不紧密性,才使得这场散伙,只不过是没了些面子,丢了几个人才,失去两份友谊而已。

而更多的相对“悲惨”的案例中,这样平均分配的股权结构,可能导致的情形包括:

工作量、贡献度不同,但收益相同,引起多劳者的不满;

发生争议时,各据一方,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导致僵局;

合伙人内部内耗,疏于公司管理,致使企业业绩下滑;

员工工作无所适从,不知该听命于谁;

个别员工会利用,合伙人的不合,为自己谋取私利;

有能力跳槽的优秀员工多数会选择离开,使得公司人才大量流失;

原本是亲戚、朋友的合伙,最后反目成仇,失去了亲情、友情;

……

更可怕的是,有的合伙人,为了“干掉”对方,甚至不惜倾家荡产,不顾公司死活,非要通过刑事的手段,亲自将对方送进了监狱,更将原本大好前景的公司,推入万劫不复。

难道,以上的这些,是当时一腔热情、满心情义的兄弟、朋友,最初合伙、共同创业时,所希望看到的吗?

徐宁 出书训练营第23篇作品

201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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