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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刁老师 有趣、有料、有态度的绩效管理者
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
“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现实承担的责任拥有的权利上都有非常大的区别。
首先,在法律上,合伙人与股东在企业中的身份都有着明确的定义。无论是哪种合伙形式,单一的合伙人都不具备成为企业法人的资格。而股东则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权利上二者也有不同。有限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参与权。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对有关基金本身运作的重大决策拥有投票权,如基金到期后是否延续,延续多长时间,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关系的提前解除等,其目的在于增加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有时,有限合伙协议还规定由有限合伙人组成特别咨询委员会,对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活动进行必要的监控;在非常的情况下,特别咨询委员会还可以利用在某些事务上的投票权撤换某个普通合伙人,或提前终止合伙关系来及时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当然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以投资为限负有限责任,因此,不得参与合伙基金的日常经营和控制,否则将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
合伙人拥有对合伙基金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可以要求企业报告企业的运营状况,拥有获得合伙投资收益的权利。合伙人按照事先的约定比例收回利润。
股东则拥有知情质询的权利,有权知道公司的各项决议事项,并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股东也有权被选为董事会成员,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义务上,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主要是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也不得参与合伙基金日常业务的管理和控制,否则不得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股东义务,从狭义上来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来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 8.个人合伙的特征有哪些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适用《民法通则》,后者适用《合伙企业法》。
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前提成立的。《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这样,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合伙出资构成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
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
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期间如出现意外事故等风险,其所受损失由合伙人共同负担。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意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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