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届人大会议期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公布,改革力度不可谓不大,特别是涉及到自然保护地的相关管理机构改革,可以说大开大合。这份建议,很容易被认为与这次机构改革以及与机构改革后的管理体制改革同步提出。
这可能是一个误解。《自然保护地法》是吕忠梅多年关注的议题。早在2013年,当时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吕忠梅就提交过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议案。
不过,在吕忠梅提交的建议中,并没有忽视这次机构改革,相反,建议中的一些表述,说明建议者努力利用这次机构与管理体制改革的节点,提升建议获采纳的可行性。
这是一个常规的操作方式,但效果很难说。事实上,就此次自然保护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方向而言,《自然保护地法》立法的最佳时机,不一定是当下。但是,从中长期来看,可能性则增加了。
吕忠梅推动立法的《自然保护地法》是什么呢?如果按照国际相对通行的定义,这里的“自然保护地”是指包括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一个大概念。
在1980年代至今,中国自然保护地的格局是,绝大部分保护地以“自然保护区”的形态存在,这些保护区中,又绝大部分设于林业部门之下。与此同时,又有其他部门各自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以及林业与其他部门各自设立的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包括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多种类别。也由此,产生了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格局。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中央层面做过多种尝试,包括将全国自然保护区总体管理权收归手里没有几个保护区的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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