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自己名下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实际上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那么,都有哪些财产可能是个人财产呢?
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且支付了全款的房屋
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购买,且支付了全款的,不管是否进行产权登记,房屋都应是其个人财产。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什么争议,法院的判决也比较统一。
2、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且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了全款的房屋或者车辆等
结婚后,如果一方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购买房屋、车辆灯,且全部购买款项均来自本人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个房屋、车辆等即为购买方个人的财产。
注意,这里指的全款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完毕,如果含有贷款的,那么要求贷款也是完全由个人财产支付。这种情况下房屋、车辆等也是个人财产,这其实是一种个人财产形态上的变化。当然,由于是在婚后购买,购买方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拿个人财产支付的全部房款。比如,该方需要举证是拿婚前存款支付的,或者需要证明是卖掉婚前个人房屋、车辆等财产后,用其款项购买的新房子、新车子等,而卖掉个人财产的款项数额是可以涵盖买新房、新车的款项的,等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财产是受赠所得或继承所得,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则财产是该人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 条规定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没有明示是赠与单方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纠纷,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来决定到底适用何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更注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要注重对女方和子女利益的保护。这在司法实践中要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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