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出现这种情况时,村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1、申请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罢免村委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3、向乡、镇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其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4、向公安、检察院等进行举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行政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以上即为村委会及其成员侵犯村民权益时,村民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若村民还有疑问,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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