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听证,是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拥有的,一项非常重要,但又容易被忽视的权利。
提起拆迁维权,您可能更容易想到的是信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等,很少人会想到通过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大家对征地拆迁程序不熟悉,对国土资源听证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因此错过了听证维权的机会。
早在2003年,国土资源部就制定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国土资源听证工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而制定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征地拆迁听证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一、听证的基本概念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放到征地拆迁活动中来理解,就是在征地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前,您可以就征地和征地补偿申请听证,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等等。
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两次听证机会
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您有两次申请听证的机会,如果能够用好这两次机会,还是能够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将补偿提高不少呢!
第一次听证机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从上述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次听证,您可以就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
虽说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详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还没制定,但是,依据哪一年的文件来补偿,采取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来安置,这些大的方向已经有了。如果大方向都有问题,那么具体到您家的补偿可能也会不太合理。
比如说,在2018年时,你们那里还在采用2008年的文件来补偿。这就违背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两到三年更新一次”的要求,您是可以申请听证进行申辩和质证的。
又比如说,你们的房屋要拆迁,但是在村里还有土地。您希望在村里建房,以方便耕种农田,但是拆迁方却只提供货币补偿的方式,您不得不到很远的镇上或者县城去买房。那这时候,您就可以申请听证,陈述您的意见。
第二次听证机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
征地审批后,拆迁方还要发布正式的征地公告,并进行补偿登记,结合登记结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它是直接关系到您的土地、房屋被征收后能够补偿多少钱的一份重要方案。如果对这份方案有意见,那么一定要申请听证。因为您提出的听证意见等材料,在方案审批时,是要一并上报的。根据您的意见,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拆迁律师提醒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是拆迁方说多少就是多少。法律在很多环节,赋予了您提出意见的权利,作为被征收人,我们一定要用好这些权利。
三、申请听证的重点注意事项
在上述两个公告中,拆迁方应当明确告知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被征收人如果需要申请听证,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一般申请听证的时间是接到公告的5-10日内提出。
申请听证的方式必须是书面提出,口头提出意见这个不算正式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的同时,有相关材料要提供的可一并提供。
在参加听证的过程中,要注意监督听证程序是否合法。有一些听证组织的非常不规范,导致被征收人在听证过程中没有陈述和质辨的机会。遇到这种情况,您一定要第一时间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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