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的民法典学习,30天认真锻炼如何分配,然后增长率自己的认知,感谢文韬讲堂设计的平台,每日打卡学习。
对于之前民法基础知识扎实的读者来说,并不需要耗费太多精力学习。因此,整体浏览《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未变的部分可以不再看,有变化的部分用自己习惯的符号再做批注,相当于自己给自己划了重点,学习任务瞬间缩减 70%。
有人说,法条上的每一个字我都认识,但是法条的含义和使用我还是不会。所以,除了读法条的文本之外,还要读懂法条的含义,于是要读一些带有解释、解读内容的版本。
比较简单的如《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江湖人称人手一本的民法典红宝书),除了对照之外,对于重大修改如做了标注。对于重点、易错的内容做了标注。这种推荐给基础读者以及需要快速高效学习、掌握民法典关键核心内容的读者。而且特别适合碎片化阅读,每一条注释不超过 300 字,一共有近 800 处,不到一周即可快速掌握。
比如,《民法典》第 1176 条是新增条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初学者会造成困扰,毕竟新规是大家知识的盲区。但是,《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江湖人称人手一本、太好用啦的民法典红宝书)给出了简短的说明,“本条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该原则与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作为减免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放在一般规定部分。侵权责任编增加‘自甘风险’原则,对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等类似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 ”。对于大多数对学理并没有很高学习需求的读者来说,这样的解释全面、周到、好读,非常实用。
比较全面的版本建议阅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这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释义丛书”中的一本,权威机构专家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它背后的官方光环是其品质的保证,也是你民法典购物车里必备的一款。
经过这一阶段的学习,你会发现,新的民法典没有损毁你的武功,反而让你“断臂求生”,武力大增!
之后,对于确实需要重点掌握的 30%,也并不是从零开始,而是建立在已有概念基础之上的。比如,《民法典》第 1048 条是对于禁止结婚情形的规定,新规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种情况。对于这个知识,你不必费心学习,只要更新知识即可。
这一阶段的学习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半功倍的,如果说学习 1260 条是大海捞针,通过对照进行学习,就像把针放进水缸,让不可能变成可能。通过这一阶段,你的民法功力恢复如前。如果基本功好的话,恢复的效果会更好。基本功不好的,基础知识也得到了一次锻造。
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条在法律人工作中的比重很大,然而,案例,特别是公报案例在实务中的作用非常大,尤其是同案同判的大背景之下,如果因为法条更新而阻断之前案例的学习,那实在是丧失了大量极其宝贵的资源。但是,既往判决不会随着立法而更新自己援用的法条。你搜到的判决书,看到的案例或者图书,仍然是这样的,“根据《合同法》第xx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xx条,根据《物权法》第xx条”……如何在新法与旧法之间建立连接,从而激活因法条更新而可能被封印的巨大案例、既往经验的宝库?《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江湖人称一本在手、天下我有的民法典红宝书)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本书提供了即将被废止的法律对应的法条,即可以用《合同法》第xx条检索到对应的民法典第xx条,相当于获得了一个小的外挂公式。相对于以民法典对照旧法的常见对照(我们称之为正向检索),这种检索是一种反向的、短期内使用频率更高的检索。而且,为了照顾读者的使用习惯,反向检索我们提供了电子版本,你可以用手机或者网页搜索。而且,这么好用的功能居然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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