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一论断: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咋一看,这不是人人都知道的颠扑不破的真理吗?为什么还要拿出来分析呢?
如果学习逻辑学的人,很容易就看出其中的不合理之处。
我们先尝试用逻辑学的语言加以扩展,其实这句话是在说:
(所有的)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这样来看,会发现什么端倪吗?你可能开始觉得,这句话说得过于绝对了。
接下来我们细细分析。
这是一条由果推因的逻辑,试图解释人们变得可怜的原因,是因为他本身有可恨之处。这样说对不对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对于“可怜”的定义。一个人由于好吃懒做导致穷困潦倒,饥一顿饱一顿,这样的人看起来可怜不可怜?而相同的境遇,如果是一个发生在刚刚遭遇家庭重大变故的人身上,是不是也会让人觉得可怜?但相反,这个人本身有可能是勤奋的、勇于上进的那一类人。
对于前者,我们可以将他看起来可怜的这个结果,直接归因到“不思进取”这个行为表现上。而通常意义上我们讲的“可恨”,不就是说,明明他可以靠自己的努力获得更好的生活,但由于他的好吃懒做和不思进取,他并没有获得人们预期的结果吗?他的穷困潦倒都是他自己本身的问题引起。
但这只能说明部分人可怜的原因。
试想,对于那些刚刚失去亲人、或是遭遇重大意外的人来说,如果用自身本身的问题来归因的话,就显得特别不近人情了。
这句话实际上在说明什么呢?这反映了我们评价别人时,总是喜欢苛刻地找主观原因或内部原因,而忽视客观原因或外部原因,迷信内因是主要原因,外因是次要原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许多时候,外因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体现的是人性的冷漠。
由此我们知道,这句话在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正确的说法是:
(一部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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