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予纠正;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骗取贷款案方某骗取贷款案自2016年10月起诉到法院,2017年3月中旬开庭,6月结果出来,这期间,我会见当事人差不多10次,每次他都说:不想再等了,让法院尽快开庭,尽快出结果,这看不到尽头的等待太折磨人了。我总是安慰他说:案件迟迟不开庭,审理后一直不出结果,表明我们还有希望,你一定要调整好自己,我一定会努力。
从接受委托起,我一直都是以积极的态度与合议庭沟通(电话、面对面),不管是开庭前还是开庭后。结果出来后,与书记员、承办法官通电话,我都能从她们的话语里感受到她们内心的欢喜。感谢所有坚持正义的人们!感谢当事人和家属的坚持!
判决书内容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润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某某的委托,指派我(胡贵云律师)担任其骗取贷款案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今天出席法庭审理活动,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于本案有了很清楚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本案是检察机关认真把关退查两次,仍然起诉的案件,案情背景非常复杂,请法庭能够特别坚持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方某某不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
1、所有贷款均属于担保贷款,担保单位可靠,迄今为止,担保单位仍然有实力归还银行所有贷款和利息。
某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交保证合同里明确规定(甲方为担保公司,乙方为银行):
1.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2.2当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2、银行之所以愿意提供贷款给方某某,看中的是担保公司的强担保(详看第八卷)。
金某证言 (P104第10行 )
问:你们中信银行对于发放给常熟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是基于这家企业的经营状况,还是因为这家公司有常熟担保公司的担保状况?
答:我个人看法是看在常熟担保公司强担保上面。
(P105第5行 )
问:为何常熟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只有常熟担保公司的提供担保和个人担保,为何没有其他担保措施?
答:因为常熟某担保公司是强担保。
秦某证言(P133第1行)
问:如果借款公司的财务状况是亏损的话,向你们中信银行某某支行申请贷款,能否得到审批?
答:...另外我们分行审批部门认为如果担保企业比较强的话,也可以审批通过的。
(P141第9行)
问:为何常熟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只有常熟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和个人担保,为何没有其他担保措施?
答:常熟某担保公司是强担保,我们银行对于常熟担保公司的担保比较认可的。
赵某某证言(P149第5行)
问:你是否意识到签字意味着什么?
答:对于我个人来说,签字意味着责任,对于报告上意味着真实性。我们当时看到的是常数担保公司的背景。
问:常熟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常熟支行的贷款是你们行领导交办的,还是你们营销过来的?
答:其实都是方某某先跟我们行领导沟通的,我们行领导也关照过,但是也没有具体指示,我们也是看到常熟担保公司的实力,所以就做下去了,包括常熟某商标制造有限公司也是这种情况。
范某某的证言(P187倒数第2行)
答:...方某某这个贷款的担保是常熟市担保公司,这个担保公司是强担保,属于最优级别的担保。
(P188页倒数12行)
问:2014年4月份,常熟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给你们中信银行某某支行的相关资料是否是真实的?
答:从我们书面审核上看是符合规定的。
问:实际上呢?
答:2013年就出现问题了,但是如果常熟担保公司继续提供担保,我们银行还是可以续贷的。
(P189第4行)
问:你们银行经办这笔贷款的过程中有无出现过违规的情况?
答:没有。因为这笔贷款是由常熟担保公司提供的强担保,风险是可控的。
何某某的证言 (P166第2行)
中信银行某某支行贷款给常熟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主要是看常熟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做担保,我们觉得风险是可控的。
3、起诉书里提到的财务资料、购销合同均是应银行要求而做。
方某某在贷款前期与银行沟通,主要谈论的是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抵押方式、担保方式等,具体到公司应提交什么样的资料时,都是由银行的客户经理和公司财务具体联系(陶某某证言第六卷P11倒数第3行)。
1)银行在收集企业资料时,最能反应企业的生产经验状况,也能印证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的“企业纳税申报表”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更改。而申请贷款的企业,一直以来税务上基本是零申报。
陶某某证言(第六卷P24倒数5行)
2013年10月份之后,这五家公司就没有什么业务发生了,税务上都是零申报。这五家公司中,有亏损的,也有盈利的。其中亏损的金额不多,盈利的公司每年平均下来有1万元左右的净利润。
徐某某证言(第五卷P33倒数第4行)
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怎么制作并提供给银行的?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地税CA里直接打印出来提供给银行的,打印过程中,银行的客户经理要拍照整个打印过程,另外,陶某某还安排我修改过纳税申报表,但银行没有接收,银行客户经理还是要亲自在地税CA里打印的。
赵某某证言(第八卷P144倒数第3行)
另外还有纳税申报表,这个要当面打出来的。
2)银行自己内部审批贷款需形成的资料如“小企业授信调查报告”“授信面谈记录表”等资料均有虚假的内容出现。
银行自己在审批企业贷款的资料上都要做假,再次说明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就是应银行的要求而做的。
3)财务资料、购销合同等是应银行要求而做。
证据卷第五卷里,方某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徐某某、陶某某、吕某均多次提到财务报表需按银行的要求来做(详见庭审笔录)。吕某甚至还提到过,南京某银行的吴某直接让她发电子版过去,吴某自己负责修改(第六卷P140第9行)。
4、前期方某某借用几家公司取得贷款后,将贷款投入到连云港的地产项目上,银行是知道的;后期,以续还贷,银行也是知道的。
银行事先就知道几家贷款企业只是借用,其在向担保公司推荐方某某时就明确告知,借款企业只是方某某借的公司平台,实际贷款使用人是方某某,为此,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均亲自到东海县实地考察过。
沈某证言(第九卷P8倒数第5行)
问:你再回忆一下常熟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给方某某名下公司贷款的情形?
答:除了我上午讲的担保公司常熟市某商标织造有限公司,用土地做抵押反担保的几个项目申请人(借款企业)都是方某某借的公司平台做的贷款,银行在推荐贷款客户的时候就做说明的,是借平台贷款,实际贷款使用人是方某某,当时,我们公司的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总经理都知道的,我在调查报告里也写明实际使用人是方某某的。我们担保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客户经理、抵押登记人员都到过东海县去实地调查过方某某在东海县的房地产项目。
5、南京某银行贷款是双方一种交易,交易条件是事先谈好的,不以提交的申报资料为必要条件。
其交易条件是:1)方某某给南京某银行处理800万的不良资产;2)南京某银行给他的贷款利率下调;3)贷款期限共三年。
6、方某某的所有贷款,因为有了担保公司的担保,其风险是可控的。
骗取贷款罪的行为逻辑结构为:借款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相关银行工作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并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决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而取得了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以及造成的贷款风险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诸多贷款资料中,有一些资料是基于贷款行政管理需要提供,并不是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对形成贷款风险不起实质性的作用。对商业上的担保贷款而言,关键是有无真实的有效的资产进行抵押,只要担保单位可靠或抵押物足额,其他资料、手续纵有虚假,也不致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致危害金融管理秩序。
二、方某某为什么不选择用土地直接抵押给起诉书里提到的几家银行贷款呢?不是不愿,而是不能。
1、银行和担保公司都知道贷款是用于东海县的房地产开发 方某某是银行介绍给担保公司的。
方某某与担保公司总经理金某某讨论贷款事宜时,已经阐明是搞土地开发,当时金某某提出“只要你先把土地证办好,可以给我们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可以做贷款”,这就是贷款的本质条件。 土地证办下来后,担保公司和合作的授信银行均多次派人前往东海县进行实地考察,项目的开发情况他们是一目了然的。
2、要将贷款运用到东海县的房地产项目上,银行和担保公司都是有障碍的。
首先,常熟市的贷款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其业务区域不能覆盖到连云港地区,为此,必须寻找常熟市区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作贷款平台;其次,鉴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信贷资金限制进入房地产开发,担保公司也不可能有“房地产开发贷”的授信额度。
作为方某某,在贷款业务的操作上,只能按照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的要求来开展,并配合他们完成贷款业务审批流程。
3、要绕过上述障碍,必须三方通力合作
为此,找到了几家贸易型的公司做借款平台,客户(方某某)按照银行要求提供资料,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只对借款公司做形式审查,解决内部流程报审所需。
4、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当时房价处于上升过程中,房地产企业的利润较好;同时,土地证已经办好,说明企业前期投入不少,贷款时抵押能够完成,且抵押物又足值,贷款没有终极风险;当时国家推出了四万亿的经济刺激政策,银行信贷资金计划比较宽松,资本的逐利性注定了他们会将宽松的信贷计划变相流进房地产相关企业。
5、开展这样的业务,银行还可以要求客户配合,直接或间接地为银行实现其它利益,比如:帮助银行完成“存款指标任务”,消化银行过去的“不良资产业务”等。
三、本案是担心担保公司有损失而抓的人
关于方某某将土地抵押给担保公司,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辩护人要强调的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感觉到,将方某某羁押,不是因为银行有损失,而是因为担心担保公司有损失,事实上,在2013年下半年,担保公司就可以选择不再替方某某担保,但由于“工作组”介入,为了不让担保公司的代偿集中爆发,决定继续给方某某担保,因此,辩护人2016年10月10日通过邮寄形式申请法院调取“工作组会议纪要”这一证据应该能客观反应当时的情况。
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从担保公司实现自己的所有债权,如果继续将方某某关押,真正有损失的,除了方某某,担保公司也不例外。
通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也发现担保公司违法、违规操作的地方太多,不排除我们通过其它途径搜集到相关证据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综合考虑!
辩护人:胡贵云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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