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前,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施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行为。《民法典》颁布后,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改前改后都引起过诸多,《民法典》颁布前,有很多人赞誉该规定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纯获利,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民法典》颁布后,改变了原规定,同样有很多人赞誉改的好,避免有别有用心的人打着“纯获利行为”的幌子,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一时间,是也,非焉?真真是改有改的道理,不改有不改的道理,没有定数。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一、解读
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条的规定是绝对的,没有例外。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的,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的。《民法典》颁布前,规定的是十周岁。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进步,调低为八周岁。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分年龄大小、智力高低,一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二,不满八周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不管该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是纯获利行为,还是实施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一律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不存在例外,也不存在同意、追认的例外规定。
其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权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换句话说,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也是本条规定的意义所在。
二、实务
《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规定劳动课程内容共设置十个任务群,每个任务群由若干项目组成。其中,日常生活劳动包括清洁与卫生、整理与收纳、烹饪与营养、家用器具使用与维护四个任务群,生产劳动包括农业生产劳动、传统工艺制作、工业生产劳动、新技术体验与应用四个任务群,服务性劳动包括现代服务业劳动、公益劳动与志愿服务两个任务群。
例如,对于1-2年级校学生(八周岁以下),在烹饪方面,要参与简单的家庭烹饪劳动,如择菜、洗菜等;在农业生产劳动方面,要会种植和养护1-2种植物或饲养1-2种小动物。按照本条的规定,是不是都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实施代理。
三、启示
本条存在的问题: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纯获利行为,如接受赠与,实施与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在《民法典》征集意见时,笔者提出,应当像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纯获利行为、其他行为,不必“一刀切”必须代理。“一刀切”必须代理实际上也与现实社会不符,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他们已经有一定的事理辨别能力,完全可以实施购买文具等民事法律行为。如“一刀切”,他们的这些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购买文具的行为都属于无效。肯定不只笔者一人提出如此修改建议,但最终没有被采纳。能在立法者意识里,已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或者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该“一刀切”必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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