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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2-01-23 11:25 被阅读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的制度,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能力,因此,应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而且,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应当为其设立监护人的。

    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究竟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典》本条规定我们知道,需要设立监护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因治理精神障碍以及因年老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对成年人监护要正确区分失能与失智的区别。失能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失智即辩解能力不足,失能的成年人未必需要监护,只有失智的成年人需要监护。

    并且我们应该知道,依据本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以下几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这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那么,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怎么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人身等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因此,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非常的重要,监护人的确立也一定要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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