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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大的处罚我想说的

关于浙大的处罚我想说的

作者: Xu_Zhang | 来源:发表于2020-07-22 16:39 被阅读0次

    又看了一眼昨天写的文章,感觉语气跟报社评论似的,特严肃,发在朋友圈里其实挺没劲的。而且里面很多地方写的欠妥,不是很专业。专业评论人写一般改个好几稿然后还有报社编辑把关,我可能写完通读一遍就直接发了,导致里面错字一大堆,有些例子举的可能也不是很恰当。

    我最想更正的就是昨天文章中说“对于少数民族的保护”而给努某某较轻的留校察看处罚其实并不严谨,任何一份学校的官方声明中都没提到是出于民族原因而从轻处理。我这么说是因为网传有一份5月25日学校的一次内部会议,努某某所在的学院提出“考虑努某某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改正,以及来自于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等情况,学院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出发,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处理。当然7月份的正式处罚规定中,酌情从轻处罚了,但民族的原因没有出现,也没提到为何做了留校察看的处罚。在此决定成为热搜后,昨天7月21日,浙大才给出一个声明,解释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的犯罪中止且自首情节的情况,给予了从轻处罚,并重启了调查。

    我觉得在下一个关于调查的声明中(如果还能有的话),浙大必须解释5月份内部会议中的少数民族身份是否被采纳成为从轻处理的依据。因为社会对于此事的关心,很大程度来自于流传出来的那份内部会议文件,民族照顾和公正问题也是大家目前怨气最多的。当然,有了民意的反弹,浙大肯定会说民族不是此次决定的一个考虑因素,但是我认为还是应该把这句话以声明的方式,白纸黑字地写下来,表明浙大的态度。在上篇文章中我提到过,大学所秉承的价值观对于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引领作用,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还是站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浙大面对质疑应该有一个表示。

    还是回到7月21日浙大的声明,里面明确指出以此从轻处罚的依据来源于司法部门认定的犯罪中止与自首情节。在此我不禁想问,刑法给缓刑,学校就应该给缓刑(留校察看)吗?昨天下午写文章时,我也查了查英国大学的校规原则,有一项令我印象深刻,如果一名学生被判无罪,在足够证据表明此行为违反校规,仍可以予以处分,这可以说明大学的校规校纪的标准是要比刑法高的。众所周知的是,不滥用刑罚,不到万不得已不用刑法,治病救人是当前刑法的一个趋势。刑法作为一个兜底的规则,更需要社会其他机构指定制定更严格的规章来补空儿,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法院轻判,我也轻判,与底线看齐这种处罚方式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在大学。

    毋庸置疑,治病救人是法律和校规校纪惩罚共同追求的目标,但对努某某的处罚绝对成就不了“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故事。这个典故来源于张恨水的《八十一梦,第32梦》,讲的是花天酒地的富二代天宝成天醉生梦死,花光了家里的积蓄,后来决定痛改前非,但因为缺衣少食冻僵在路边,恰好被路过的王员外好意搭救并让天宝当了自己女儿的老师。谁知天宝死性不改,又对王员外女儿又动手动脚起来。王员外不动声色写了一封信,假意让天宝送至亲戚家,实则赶天宝出门。天宝赶到外地却苦寻未果,只得拿出信来,发现是王员外写给自己,揭露了自己丑行,羞愧难当,再加之王员外给的钱已不多,便振作精神,重新来过,白天干活晚上苦读,拼了三年,不仅攒够了还王员外的钱,还中了举,便回乡请罪。此正是“三年表兄未找成,恩人堂前还白银。浪子回头金不换,锦衣还乡做贤人。”俗话讲,犯错的人在哪跌倒就要在哪爬起来,不跌倒怎谈得爬起来?用句当今的时髦的话讲,浪子回头其实就是一个自我救赎的过程。刑法已经给了努某某宽大的处理,如果学校继续宽大的话,努某某则会一年内拿着毕业证走入社会,一点时间也不耽误。为了治病救人,为了让努某某完成自我救赎,我们何不给他设置个小挫折跌倒一下呢?如果开除学籍的努某某通过自己的努力重新考上了浙大,哪怕在还是在缓刑期间考上的,我都会站起来为他的转变鼓掌,欢迎他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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