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小张整理着案件卷宗,边向调解员老陈汇报案件调解的进展情况。
讲到一个离婚案时,小张停顿了一下,拿起卷宗翻了几页,看向老陈说:“这是新接手的案子,原告把老公、小三都告了。提交的证据中,有套房子写在小三名下,但是,还提交了一份老公与小三签订的代持协议。约定:老公出资买房,小三代替老公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说到这里,小张停顿了一下,接着询问老陈:“怎么处理这个协议,需要确认这个协议的效力吗?”
“婚内出轨的行为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司法解释中明确出轨方向小三的赠与应当确认无效。”老陈想了想接着说。“这个代持协议表明双方存在的只是委托合同关系,小三仅是代替原告老公持有房屋产权,而且,还表明房屋是原告老公出资购买。”
老陈接着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老公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这个案子中的房屋应当确认为原告与老公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代持协议尽管没有体现老公把房产赠与给小三,但从合同法来讲,老公的做法事先未得到房屋共有人,即原告的同意,所以,应当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另外,老公私下里购买房屋交给小三代持产权,源于感情出轨的不正当关系,是对配偶的不忠,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必须为法律所制止。
最后,老陈总结性的说:这个案子如果调解成功,在调解书的主文中,首先应当明确房屋产权代持协议无效,该房屋为原告与其老公共同共有。其次,写明经过调解后这套房屋归属的具体情况。
小张听罢,略为思考了一下,抬起头对老陈说:明白了,那就按照这个思路约来当事人谈话。
老陈点了点头。
小张接着讲起下一个案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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