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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表面上是民诉问题,但实质上考查的是民法典中监护人的确定问题。
首先,在诉讼中的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中张某丧失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关键问题是应当是由张某的父亲还是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呢?在民事诉讼中,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人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但必须经过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故张某的妻子是第一顺位,故应当由张某的妻子担任代理人。
故本案应当追加张某的妻子为法定代理人,诉讼继续进行,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当然张某的妻子应当是原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能追加其为共同原告或者原告,A、B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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