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秩序》+《无讼》
费孝通先生分别阐述了“礼治”和“法治”的区别。“法治”是人依法而治,人在其中也有自己独特的作用,并非是完全“无人为因素”的。法治同时还需要国家的强制力的保障,“礼治”中“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的对,不合于礼就是做得不对。“礼治”就是通过这种共同的行为规范来约束、管制个体,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且不需要外力的制约。而乡村中的礼治,仍旧是来源于乡土社会的重复性,人们从祖从父如复刻一般,周而复始。他们所遇见的不过的一年一度的四季变化,他们只需要在这种变化中遵循着祖辈父辈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就足以解决大部分的生活中的问题。而所谓的“礼”其实就是前人们生活经验的总结,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随着时间这种经验就成为了“传统”,也就是“礼”。越是被证明有效的经验就越是会成为固守的传统。从一个方面来说,“礼”是不能出现在快速变化的社会当中的,社会一当变化快速,经验在这种社会里就无作用,勿论成为传统,成为礼。
“礼治”就是人们被教化后对传统规则的服膺。人们在这种社会中生活,需要提前熟悉和了解传统规则,并且把这种外在的规则转化成内在的习惯。这种了解、熟悉、转化的过程就是教化的过程。理想的礼治应该是每个人都熟悉传统的规则,并且极力去遵循这种规则,在这种规则和秩序下生活,大家相安无事。但是总还是会有人不遵守规则,偷偷逾越规则的界限。村里会开调解会,让具有权威的人根据“传统”来进行评判。
但是,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司法下乡,司法却和传统的礼有了分歧。司法破坏了原有的传统的礼治秩序,但是却没能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那么礼治秩序被破坏,弊病显露,而法治秩序的好处却一点儿没见着。
2019.12.2(补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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