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思维体系对学习民法理论、民法实务包括法官审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及其他与民事法律相关业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最近最高院出台的九民纪要可以看出其重要性。
初次接触民法学习民法相关理论,在其民法总则中,对其权利的划分时,知悉请求权这一法律概念,由于半路出家,在此之前也并没有学习过系统的民法理论知识,故而对请求权这个概念是很局限的,认为只有部分债权有请求权,而且理解的时候也几仅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理解。
所以当我接触台湾学着王泽鉴老师关于请求权思维这一理论体系所著的著作时,并不能理解其所要表达的含义,当时也并没有引起我的思考或者去追问什么是民法上的请求权思维体系。
再后来,最高院出台了九民纪要,开宗明义地讲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运用请求权思维体系,此时我能所理解的请求权也仅限于民法总则的请求权这一法律概念,至于其背后的理论体系和背景,以及它为什么这么重要一无所知。
直到近日听了朱育庆在厦门大学的一个讲座,关于请求权思维体系这一理论我才有了进一步的认知。
所谓的请求权不仅仅是债权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只是请求权思维体系中一个典型的权利,并不是全部。不管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他们都是实体法上的,还有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即民事诉讼法中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也是以请求权思维体系为基本理念构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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