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关于商标撤销的咨询
“(1)注册商标公司地址变更,但商标未做变更的都被认定为违规商标;
(2)注册完成的商标一直未使用过属于抢占资源的,无法提供三年使用证据链的 ;
以上两种情况是否会随时被申请撤销的成功可能。”
第一反应是这个说法太绝对话了,怎么可能完全没有程序规则就随时撤销。
但这只是感觉,我得为此找到依据。
最重要的依据当然是法律法规了,当然也不能忘了典型案例。
以下将主要从这两个角度说说“撤三”和“注册地址变更”
01说说“撤三”
依据下述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案例,我们需要注意
(1)撤三的前提是连续三年不使用,注意是“连续“的三年;
(2)撤三的前提还必须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换言之,若有正当理由则可豁免;
(3)撤三的前提是不使用,那就需要理解“ 使用”的含义,是实质不使用,还是形式不使用。
根据案例可知,最高院而就“使用”的理解是广义的使用。开过的发票,合同等等能够证明公开使用即可。但是学理上,有人就认为,使用应是实质使用,纯形式使用不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使用,为此,为防止潜在风险,建议最好能够多用用这个商标,以达到符合实质使用的标准。 如下为最高院意见:
总结一下,商标法上的撤三制度,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连续3年未使用,有人申请撤销,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使用过,会被撤销。
02“说说“注册地址变更”
除了前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另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注册地址变更情形下撤销商标的程序规则:
(1)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在期满后不改正,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救济程序:
(3)对撤销决定不服,收到通知起15日申请复审;
(4)对复审决定仍不服,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综上,对于撤销的问题不能够随时无理由撤销。当然本文只是一个初步的查阅情况,具体的操作还可以再咨询一下商标局或者说直接操作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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