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证和它所要证明的观点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另一种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比如第一种:“苏格拉底是一个聪明而正直的人,这是所有的聪明人都是正直的人的证据”,这就是典型的个别和一般的关系,虽然事实是真实可靠的,这个论证还是可以被驳倒的,所以不能构成一个三段论。如果说“他发烧是他有病的证据。”这就是一个必然性的证据。只要事实是真实可靠的,这种证据就是驳不倒的。
比如第二种:“他呼吸急促是他发烧的证据。”即使事实是真实可靠的,这个论证还是可以驳倒的,因为一个人不发烧也会呼吸急促。
例子和他所要证明观点或事件的关系不是部分与全体的关系,不是全体与部分的关系,更不是全体与全体的关系,而是部分与部分的关系同类与同类的关系,但其中一个另一个更是要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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