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的优惠政策
①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海关、出入境方面比较便利a)海关方面
软件企业出口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可凭本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报关出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及时提供通关便利。软件企业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享受“红色通道”专柜服务。b)出入境方面,对软件技术或管理人员出国,实行“一次审评,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方法。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常往返港澳,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因业务需要派员赴境外培训,不受本市因公出国培训计划的限制。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由有关部门审核,市外事部门批准,可持因公护照(证件)出国(境)。
③在企业融资、吸收新的投资方面,软件企业具有竞争优势
拥有“软件企业”资格,特别是“重点软件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融资或新收新的投资方面,因为其拥有比较高的商誉和发展前景,往往可以得到投资上的青睐,容易获得融资和投资。另外,软件企业还可以实行技术入股,对员工实现期权计划。我国法律规定,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同时,我国还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④软件企业具有经营、销售软件产品的特定权限
在我国,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销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企业经认定后,有助于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参加招投标,促进项目成交和市场营销。
软件企业可以显示企业技术实力和市场价值,有利于提升企业形像和无形资产价值。
软件企业经认定后,条件成熟的,可以凭此直接转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软件企业认定的条件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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