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普及法律知识
营销刷屏的滞销大爷照,都是我们无法保障的肖像权!

营销刷屏的滞销大爷照,都是我们无法保障的肖像权!

作者: a76540bcd041 | 来源:发表于2018-05-11 09:36 被阅读13次

​这两天我们的手机屏幕,猝不及防被大爷和各种农产品的合照刷了屏。仔细一看是众多媒体都在报道这几年火热的“滞销大爷”电商营销套路。

玩得一手好“悲情营销”的电商商家们一个虚假宣传没跑了,滥用大爷的照片也已经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使用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民法总则》第110条对公民肖像权有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相比《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的“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总则》已适用不以盈利为目的作为唯一的侵犯肖像权标准了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的往往同时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或其他人身权。侵害公民的肖像权可能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害,也可能造成其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未经同意便将大爷的照片P上农产品推销海报的商家,都符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行为——以售货赚钱为目的,未经大爷本人同意便利用他的肖像为自己做海报打广告。

大爷的生活如果因这些“自己都不知道的农产品代言”而受到影响,可以起诉违法使用自己照片的商家,要求撤下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

原本总觉得肖像权被侵犯距离我们普通人很远,能见到的不是明星的照片今天被各种拿去打广告了,就是明天被PS丑化严重影响形象了。

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普通人的肖像权是遭受不法侵害的重灾区。

一个月前已有媒体报道过“年轻漂亮妹子微博、朋友圈里的自拍被人打包盗走,以几块钱的价格出售,被微商买去假装成白富美的自己”的现象。

有的微商用买来的图片伪装自己的账号,营造出使用自家商品就成白富美的假象,吸引别人购买自己兜售的商品。这种行为与上文《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完美契合,毫无异议侵犯了照片原主人的肖像权。

除了微商买照片伪装朋友圈,更可恨的是有骗子也盯上了我们的肖像,用盗来的美女图片把自己伪装成社交软件或相亲平台中的女神,专盯单身男子搭讪,伺机用各种理由借口骗取钱财。照片的真实主人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时候就被迫拉满了仇恨,被造成了严重的个人名誉损失。

这些所有的侵权事件,都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如果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他人违法盗用,不要姑息,你需要这样做来维护你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兵不动,找一位靠谱的专业律师咨询,由律师出谋划策如何收集证据,如截图哪些内容、确定侵权方利用肖像获取了哪些利益,且两者之间有必然联系等。这些证据的取得和保存都最好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以免保存的证据不适用,甚至打草惊蛇让对方先一步销毁证据,难以挽回损失。

收集、保存好足够证据后,你可以考虑是否采用“先礼后兵”的做法了。是先跟对方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还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跟对方对簿公堂,就看你的心情了。

至此,也许你会说,依法维权好难啊,追偿好难啊,于是你选择算了,当没看见。

可是!对你肖像权的不法侵害不会就此停止,由此带来的名誉损失乃至经济损失也要你自己承受。

所以,当你的肖像权遭受侵害的时候,请不要算了,不要放过,学习著名演员葛优的行为,来咨询、委托专业的律师,用法律收拾这些不法行为,用法律维护你的个人权益!

要维权,信凯律师们就在这里↓↓↓,等你来电咨询~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营销刷屏的滞销大爷照,都是我们无法保障的肖像权!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avgxd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