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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十会之十:知道的不多但够用就好

一期十会之十:知道的不多但够用就好

作者: 和大烨 | 来源:发表于2019-10-18 17:20 被阅读0次

#Tips:经济法91#

票据的种类
根据付款期限可以分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和远期票据(绝大部分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的票据,在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即支付票款;

它分为: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远期票据,必须等待到期日至,如果持票人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到期日起10日内依法提示付款的,可以获得支付

它分为:定日付款商业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注意:到期日起10日内

#Tips:经济法92#
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应当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Tips:经济法93#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Tips:经济法94#
当事人是否具有票据权利的认定:
1.取得票据时,是否支付了对价
2.通过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一定要通过正当的经济途径获得

#Tips:经济法95#
票据上的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一般有:法人章、单位公章、财务章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
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

3章是固定的,不固定的是由谁来签章

#Tips:经济法96#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不能用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如果票据被伪造了,上面没有伪造人签章,但是有被伪造人的签章,此时你不能对这两者行使票据权利,你可以拿着票据去正常承兑或者提示付款,如果拒绝承兑,你可以对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起诉。

#Tips:经济法97#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的时间是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

#Tips:经济法98#
票据的出票行为和背书行为
出票行为包括: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做成票据(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和 交付票据

对于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XX”的字样、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如未记载绝对事项,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书写的中文大写和数字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背书行为: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Tips:经济法99#
票据的承兑行为和保证行为

承兑行为:承诺兑付
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的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必须承担延迟对付责任

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保证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保证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保证,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在汇票单上应当有“保证”字样+签章

#Tips:经济法100#
支票的特殊规定:
1.授权补记
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不得背书转让,不得提示付款

出票人也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付款提示期限
我国的支票一般是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但支票有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期10日内提示付款

3.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
你存在银行的钱应当大于支票付款金额

4.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支票上签章,则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会被列为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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