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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十会之三:知道的不多但够用就好

一期十会之三:知道的不多但够用就好

作者: 和大烨 | 来源:发表于2019-10-10 17:36 被阅读0次

    #Tips:经济法21#
    什么是公开发行
    有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兜底条款)

    #Tips:经济法22#
    主板和中小板IPO的财务指标:
    1.净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 净利润 均为正数 且累计超过3000万,净利润以扣非损益后较低的那个计算(根据谨慎原则,哪个低我就用哪个)

    2.现金流量和营业收入
    最近3个会计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累计超过5000万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 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

    企业能持续经营,应依靠自身输血,而不是投融资(根据行业性质来确定)
    营业收入是指不含税收入的总和

    3.股本总额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也可以是实收资本的数额

    4.无形资产占比
    最近一期期末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能高于20%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摊销-减值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额

    5.亏损弥补情况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主板和中小板的IPO要求会高于创业板

    #Tips:经济法23#
    创业板IPO的财务指标
    1.盈利要求,可以二选一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
    或者
    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
    净利润按照扣非损益后较低者计算

    2.净资产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股本总额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注意这是发行后,主板是发行前

    4.审计意见、内控鉴证意见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Tips:经济法24#
    发行人不得有以下6种情况影响持续盈利能力,否则不能过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技术的取得 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兜底条款)

    #Tips:经济法25#
    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应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4.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5.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的个人投资者

    #Tips:经济法26#
    非公开发行对象是谁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的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同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抓住两点:一个是合格投资者,一个是总人数不管什么情况下不能超过200人)

    不受合格投资者限制的对象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Tips:经济法27#
    承销的业务方式
    证券的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

    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自己不留)

    包销是指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再进行发售(先买后卖);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自行购入(先卖后买)

    证券的代销或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Tips:经济法28#
    股票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超过1年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以下2种情况不受限制: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减少的
    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转让

    4.董、监、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定期报告公告前30天内

    业绩报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内
    自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6.董、监、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证券公司包销购入的不受限制)

    7.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8.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上市发行前)

    9.除股票发行事项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发行后定期报告时)

    10.其他情况(条例较多,以上为一般常见的限制条款)

    #Tips:经济法29#
    哪些是内幕信息
    以下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
    1.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董监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8.其他

    #Tips:经济法30#
    内幕交易知情人有哪些:
    1.发行人的董监高

    2.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4.所任公司职务可获取公司有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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