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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应用于信用体系的假想

价格应用于信用体系的假想

作者: 龙章落雨 | 来源:发表于2020-11-07 16:12 被阅读0次

    从之前的经历以及最近一直在参加的合规性学习,我才发现有一点一直没注意,或许我也是开始并不相信的,那就是现在人的维权意识是不断增强的,这一点看投诉量还有投诉结果处理会渐渐发现越来越多人懂得利用规则去维护权益。不过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义务履行的约束却相对薄弱。

    比如说,人都有生存的权利,任何影响干扰他人生存权利的行为都是侵权的,但我们容易忽视一点,那就是生存权利的存在基础是,权利人先要努力地好好活着,而努力活就是一种义务。

    享受生命权利的前提是履行保护生命的义务,享受财富权利的前提是履行创造财富的义务,享受信用系统红利的前提是履行维护自身信用的义务。

    我们每个人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我们的现状是重视生产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容易忘掉生产者的权利和消费者的义务。

    生产者这块后续我会谈,今天先看下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付费所得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有退换和投诉申诉的权利。

    不过这些权利的获得前提是什么呢?是消费者履行他们唯一的义务,那就是按时足额的付费。

    信用系统的出现意味着消费者可以使用信用付费的模式获得商品或者服务。这个时候信用成了消费者的权利,也让一些人忽视了,信用本身也是一种服务。想继续享受这种服务,那么必然需要履行按时足额付费的义务。

    各种信用政策出台的目的,就在于提醒和督促消费者们履行这项义务。

    那么怎么做才能更好地起到督促的作用?

    我认为应该做下区分,有资产信用服务按照现有的可以继续,无资产信用业务应当做适度调整。

    这块首先需要统一信用额度。

    现在因为机构多,方式多,所以会出现单额度不高但总额度高的情况。金融系统本身是最早实现全国联网的,但在这方面没有共通,应该模仿外汇制度,实现单人的总信用额度上受控。一旦出现总额度用完的情况,就禁止从任何其他渠道继续使用信用服务。

    其次是标签,出现信用不良,系统给其个人生成标签,带标签的人除非履行信用义务,否则也不能继续从任何其他渠道享受信用服务。

    这种情况就意味着,信用恢复期应该缩短而不是延长。因为有部分人算算5年的时间,最后可能选择破罐破摔,我认为可以在他完成履约责任后即给予恢复。因为相比于想通过信用政策震慑以达到消灭不良情况的目的,我认为给予快速的挽回措施更有利于降低不良率。

    最后是上标签之后,不该禁止消费。

    前面也设定了带上标签的人不能使用信用服务,那么他们的消费全部需要真金白银。如果他们不自觉,最好的办法就是触发标签作用。

    那就是让他们的每一笔消费都比正常人高。

    比如一般人一袋米45,他们就需要60甚至更高。别人电子转账不用手续费,他们就加收手续费,别人可以买打折票,他们只能买全票等等。

    金融系统联网很早,想实现这个功能并不难。标签存在一天,让他们每一笔消费的价格都比别人高,账单增加信用弥补支出一项,多付的款项按照他们信用透支情况返回给相关机构,直到消除名下所有不良。

    通过价格提升提醒的方式处理不良信用,就是我对价格应用于信用体系的假想。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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