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概述
教育法的内涵(分广义和狭义)
- 广义:
广义教育的制定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利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利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 狭义
狭义的教育法指由国家权利部门(或立法机关)指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含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过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二.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体系6个层次
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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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
教育单行法 |
教育行政法规 |
地方性教育法规 |
教育规章 |
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于1995年9月1日实行
六部教育单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一版有条例、办法、规定三种形式。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规章
三.教育法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法规在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主体:自然人、法人
- 客体:物、教育行为、智力成果
- 内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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